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查明,死者兩個月前用過青黴素,此次死者到醫療站時,謊訴“剛才用過青黴素”,醫生信以為真,輕信病員主訴,違反規定,加之搶救不力致病員過敏性休克死亡,遂定為一級醫療責任事故,死者本人有嚴重過錯,但該鄉村醫生也違反了診療規程,應負重要責任。因此,衛生局給予其行政處分並通報全縣。
律師評析
本例中,病員謊訴,使醫生判斷失誤,是造成該起醫療事故的重要原因。區分責任的關鍵問題在於病人的謊訴與承諾能否使醫生免除責任。按青黴素使用的若幹規定,病員每到一個新的單位要求注射青黴素時,必須重新做皮試,否則不應注射,本案中病員自己帶著青黴素要求鄉村醫生給予注射,雖然病員謊稱剛用過青黴素不會出問題,不必做皮試,並許諾出了問題由自己承擔,但醫生所特有的對患者生命健康負責的職責卻不能因病人的不了解青黴素使用不當的危害性而免除。作為醫生應堅守自己的職責,嚴格遵循有關的規定,既使在病人不要求做皮試的情況下也應為其做皮試,這是對病人生命高度負責的高尚醫德的表現。但本案中鄉村醫生聽信病員主訴,不做皮試就為其注射青黴索,這顯然是其對工作不負責任的表現。
8.在美容院整形造成毀容不屬於醫療事故
案情簡介
女青年何某,某日?痣疣,並聘有專職醫務人員操作,效果明顯等等。何某為除去臉上雀斑,當場交付了15元治療費,以接受治療。操作人員用牙簽蘸著約40%濃度的三氯醋酸藥水,將何某臉上20餘處深淺不等的雀斑全部點除。第二天,何某感到臉上灼熱,繼而傷口潰瘍,流出黃色分泌物,經多方奔走求醫,傷口雖然愈合,但留下黃豆般瘢痕十餘處。何某遂向某法院起訴要求美發公司賠償。法醫鑒定為:二度化學性灼傷,繼發感染,容貌損害明顯。以後如整容,還需費用8000餘元,整容後瘢痕會有所減少,但不可能恢複到原來麵貌。某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被告退還原告治療費15元,賠償原告所花的醫療費用、交通費以及今後治療費共計4000餘元,一次性給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費2000元。
律師評析
關於因整形美容手術造成毀容或容貌受損的事件究竟是否屬於醫療事故不能一概而論,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確定美容損害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關鍵在於為病人實施美容手術的主體。如果病人是去各種正式的醫療機構接受美容,發生不良後果符合醫療事故構成要件的,即應按醫療事故處理。按衛生部頒發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之有關規定,醫療機構是指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合格,予以登記並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等。如果病人是去一般美容院接受美容,發生不良後果則不屬於醫療事故,而是一般的侵權案件。
本案中何某去一美發公司接受美容,雖然為其實施美容手術的是“專職醫務人員”,從表麵上看,似乎符合醫療事故行為主體的特征,但從實質上分析,在美發公司為病人實施美容手術的醫務人員與醫院已經脫離了聯係,章 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責令美發公司賠償原告何某的醫療費用、交通費以及今後治療費。雖然《民法通則》規定精神損害賠償隻適用於對一定範圍內人格權的侵犯,但鑒於何某因美容失敗容貌受損,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因此,應給予其適當的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