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醫療事故的處理(2)(3 / 3)

《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後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章 有效的藥物治療、手術治療和其他輔助治療措施。衛生部門在接到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應立即組織專人進行調查。調查人員應包括衛生行政管理人員和醫學專家,調查應本著“尊重事實,尊重科學,客觀、公正、全麵”的原則進行,在對事件進行認真的調查研究,查證核實後,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力求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責任明確”。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對於事實清楚、因果關係明確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判定為醫療事故。對於因醫學科學的技術性、專業性和複雜性無法判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或需要明確重大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損害程度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交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88.當事人向衛生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麵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第一款),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第二款)。本條是關於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當事人提出處理申請的主體、形式、內容和時效的規定。

(1)申請的主體。當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患雙方當事人均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醫方提出申請的可以是醫療機構,也可以是相關醫務人員;患方提出申請的應為患者本人,如患者死亡的,應為死者的近親屬。

(2)申請的形式。當事人應以書麵形式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章 科學的、客觀的、有效的形式和程序。其次,當事人以書麵形式提出申請可以更準確、更詳細、更全麵地反映醫療過程和自己的意願。再次,當事人以書麵形式提出申請可以存檔備查,有利於妥善處理醫療事故爭議。

(3)申請書應當載明的內容。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是患者一方的,應包括患者和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工作單位、身份證號碼、申請人與患者關係、申請時間;申請人是醫療機構的,應包括醫療機構的名稱、地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複印件;申請人是醫務人員的,應包括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身份證號碼、專業、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具備合法執業資格的證書。有關事實。申請人要在尊重事實、尊重科學的基礎上,詳細、具體地寫明事實經過,特別是與醫療事故爭議有關的診療過程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有理門對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審查與受理,是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事故爭議的當事人依照條例提出的要求對醫療事故爭議進行處理的申請,依據條例規定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條例規定的條件,決定依法予以立案受理,或者認為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條件,決定不予受理。受理表明衛生行政部門接受了對該醫療事故爭議進行處理的請求,該醫療事故爭議即進入行政處理程序。衛生行政部門需要按照條例的規定,履行相應的職責。

具體地說,根據該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後應作如下處理:

(1)對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進行審查。

審查時限。《條例》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這就是說,衛生行政部門收到當事人的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並不等於衛生行政部門已經接受了當事人對醫療事故爭議進行處理的要求,也不意味著對該醫療事故爭議進行處理的行政程序的開始。在衛生行政部門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之前,該醫療事故能否進入行政處理程序,仍然處於一個不確定的狀態。但這個不確定狀態卻不是無期限的,衛生行政部門必須按條例的規定,在接到申請書後10日內作出決定,否則,就違反了條例規定的時限要求,當事人可以提出異議,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