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紀經紀人的概念。
1.經紀的概念。
經紀是曆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在辭源中,經紀有五種解釋:經營;經紀人;料理、安排;買賣;法度、秩序。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經營、經紀人、買賣等概念被突出出來。
經紀的概念完整的表述為:經紀是經濟活動中的一種中介服務活動。具體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以收取傭金為目的,通過居間、代理、行紀等服務方式,促成他人交易的經濟活動。具體而言,經紀是指為他人介紹訂約機會或充當訂約媒介的行為。所謂介紹訂約機會,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幫助尋找、搜集可與委托人訂約的第三人,並將找到的第三人介紹給委托人;所謂充當訂約媒介,指介入具體的協商過程,不但要介紹訂約機會,還要周旋於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協調雙方意見,促使或撮合委托人與第三人最後訂約成交。而在現實中,各類經紀人的行為內容並不限於居間,其作用除為委托人牽線搭橋促成交易外,還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幫助代簽合同,甚至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委托人購銷商品。這表明“經紀”行為具有“代理”或“行紀”的特征。
“經紀”或“經紀人”的概念來自英美法國家,他們在其法律製度上並不著意對經紀人、代理人和代銷人及其行為作嚴格區分,說到“經紀”即指一種營業、行業或職業性的行為,相當於大陸法係國家所說的居間、代理或行紀。因此,可以認為,“經紀”表示一種營業或職業性的行為,是以提取傭金為經營特征來為交易雙方提供中介服務。
2.經紀人的概念。
關於經紀人的定義,持不同觀點的人有不同的看法。美國市場學家菲利浦·R.特奧拉在《國際市場經營》一書中認為,“經紀人係指提供廉價、代理服務的各種中間人的總稱,他們與客商之間無連續性關係”。我國的《經濟大詞典》中定義道:“經紀人,中間商人,舊時稱掮客,處於獨立地位,作為買賣雙方的媒介,促成交易以賺取傭金的中間商人。”
由此可以看出,經紀人是指為買賣雙方牽線搭橋,從中賺取傭金,起一種中介作用的中間商人。它主要包括三個方麵的含義:其一,經紀人的中介服務對象是買賣雙方;其二,中介服務活動是在充分尊重買賣雙方權益的基礎上進行的;其三,經紀人以收取一定報酬為其中介服務活動的目的。
二、經紀、經紀人的特點。
1.經紀的特點。
(1)活動範圍的廣泛性。
市場上有多少種商品就會有多少種經濟活動,不僅包括有形商品,還包括無形商品。社會需求的千差萬別和市場的信息不完全為經紀活動提供了廣泛的空間。
(2)活動主體的專業性。
經紀活動主體的專業性是經濟活動自身的必然要求。在市場經濟中,經紀活動實際上是交易的輔助活動。這種輔助活動存在的前提,是因為某一項交易中存在著交易標的和交易程序的信息不對稱以及由此造成的交易決策的不確定性,因而需要專業人員或專業機構的輔助來達成交易。因此,經紀活動的主體必然是專業化的主體。
(3)活動內容的服務性。
在經紀活動中,經紀主體隻提供中介服務,不直接從事經營。經紀機構對其所中介的商品沒有所有權、抵押權和使用權,不存在買賣行為。經紀機構的自營買賣不屬於經紀行為。
(4)活動地位的中介性。
在經紀活動中,發生委托行為的前提是存在著可能實現委托人目的的第三主體,即委托人進行交易的相對人。而提供經紀服務的行為人,正是為委托人與其交易相對人所進行的交易發揮溝通、撮合的作用。接受不存在第三主體的委托事項,不屬於經紀服務。
(5)活動目的的有償性。
在經紀活動中,經紀主體所提供的服務是一種服務商品,不僅具有使用價值,而且具有交換價值。因此,提供服務的經紀主體有權向享受服務的委托人收取合理的傭金。傭金是經紀主體應得的合法收入。
2.經紀人的特點。
(1)經紀人不占有商品。
經紀人既不是商品生產者,也不是商品的供應者或購買者,這是經紀人區別其他中間人的一個重要特征。經紀人知道何處可提供某類商品而何處又需要這些商品,因而在信息上有支配權,並能為供需雙方提供服務。因此,經紀人也不需要多少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集體或個人就能解決注冊資金的最低額。
(2)經紀人與委托人之間無連續性關係。
經紀活動不同於代理或行紀活動,後者與委托人一般有較固定、長期的業務關係。經紀人的服務對象是開放的、廣泛的,一般不僅限於某些特定的客戶。經紀活動通常是就某一特定事項提供服務,經紀人和委托人無長期、固定的合作關係,特定事項完成,委托關係即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