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理工院發[2003]3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圖書館收藏的文獻資料,既是國有固定資產,又是師生共享的知識信息資源,主要為本院教學、科研工作和地方建設、區域經濟服務。為了保護文獻資料,延長使用壽命,提高利用率,更好地為教學、科研和地方建設、區域經濟服務,特製訂本規定。
第二章 圖書資料的外借
第二條 圖書資料外借範圍
除以下1、2規定範圍之外的圖書資料均可公開對外借閱:
1.館藏光盤、磁盤、磁帶、報紙、雜誌等,隻供在館內查閱;
2.館藏工具書、珍貴的多卷書、絕版孤本書、特藏的內部圖書、古籍圖書以及不宜外借的文獻資料,限在館內閱覽。
第三條 讀者登記及借書證的管理辦法
1.新生進校後,以班級為單位填寫讀者信息表,表上貼近期2寸彩色照片一張,收繳借書證、資料工本費,派人到圖書館辦理登記手續,並按安排時間帶領學生前往圖書館指定地點攝製讀者圖像信息進入計算機讀者庫,按預約的時間領取借書證、資料。
2.新調入教職工到校後,持報到單到圖書館辦理登記,領取和填寫讀者信息表,表上貼近期2寸彩色照片一張,繳借書證工本費,按安排時間前往圖書館指定地點攝製讀者圖像信息進入計算機讀者庫,按預約的時間領取借書證。
3.借書證采用PVC材料,全真彩色成像,高度防偽,工本費每證10元。
4.借書證供證明讀者身份使用,讀者入館、借書、閱覽時需交驗本人借書證。
5.學生轉係、專升本、留級,由本人持教務處通知單,到圖書館清還所借文獻資料,交還原證,重新辦理借書證。學生休學時,應持休學通知單,到圖書館交回借書證,在學生名冊上注明休學日期,以便核查;複學時,應持複學通知單及本人學生證重新辦理借書證。
6.借書證丟失、損壞可以補發新證。由本人書麵申請,係或單位簽署意見,流通、閱覽部門接到申請後,經一個月考察屬實,方可補發新證,補發新證時加收雙倍工本費。且舊證所產生的後果一律由本人負責。
7.讀者借書證不得有塗改、冒名頂替等弄虛作假行為,不得轉借他人使用,或由他人代借、代還,一經發現,沒收借書證,並處以借書證工本費三倍以上賠款。情節嚴重者報學院有關部門處理。
8.教職工調離、學生畢業或退學離校時,應持離校手續單和本人借書證到圖書館清理手續並注銷借書證,如借書證丟失或無證,須交款10元,圖書館才能辦理離校手續。
9.教職工離退休後(以學院人事處發文規定時間為準),須交回借書證,重新辦理離退休人員借書證。
第四條 借書數量限定
1.在職教學人員(教師、實驗人員、圖書資料人員)10冊;
2.在職黨政管理幹部5冊;
3.在職工人2冊;
4.本專科學生4冊,成教學生2冊;
5.離退休人員1冊;
6.非文學、藝術專業讀者限借文學、藝術類(中圖法的 I、J類,科圖法的42—48類)圖書1冊;
7.所有個人借書限量均由計算機自動控製,不再配發借書袋、借書卡。
第五條 借書時限
1.借書處借書時限
①教師借書限時30天內歸還,若到期仍需要,必須辦理續借手續,一次續借時限為30天,續借不得超過兩次。
②在職實驗人員、圖書資料人員、黨政管理幹部、工人借書限時30天內歸還,若到期仍需要,必須辦理續借手續,允許辦理一次續借手續,續借時限為30天。
③所有離退休人員借書限時30天內歸還,不能續借。教職工離退休後(以學院人事處發文規定時間為準),限30天內清理原借書手續,交回舊證,重新辦理新證,逾期不清理者按超時規定處理。
④學生借專業書限時30天內歸還,若到期仍需要,允許辦理一次續借手續,續借時限為30天。
⑤非文學藝術專業讀者借文學藝術類圖書限時10天內歸還,不能續借。
⑥續借時必須持原圖書資料,方能辦理續借手續,否則,不能辦理續借。
⑦凡有預約的圖書概不續借。
2.閱覽室借書時限
①凡進入館藏書目數據庫的普通圖書,在指定閱覽室,可短期外借。
②教學人員限借2冊,幹部、工人、學生限借1冊(均包括在借書總限量內)。離退休人員不能外借閱覽室的圖書。
③借書時限均為兩個工作日(48小時),不能續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