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授權與限權:新聞立法的核心問題(2 / 2)

其次,限權也包括限製公民權利。嚴複說:人得自由,而必以他人之自由為界。為了防止濫用權利、保護他人和社會團體的權益,言論自由必然受到一定的限製。這是一項普適性規則,已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盡管《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首先規定“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但還是在但書條款中明確規定:該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它需要受到法律規定的“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的限製。對此,連堅定的自由主義者哈耶克也認為言論自由並不是不受法律限製的絕對權利,他稱“言論自由當然不意味著我們可以自由地造謠、誹謗、欺詐、教唆犯罪或以報假警製造混亂等等”。⑥

第三,新聞法不能隨意限製和剝奪公民的言論自由。一方麵,新聞法的製定不能簡單隨意地對公民的自由和權利作出限製性規定。如果要限製,也應該盡可能以羅列的方式列出,要避免寬泛模糊的法律規定侵害言論自由,更不能予以非法剝奪。另一方麵,對公民言論自由的限製雖然在新聞法中不可缺少,但屬於次要方麵。對在媒體管理中確實需要的這類規範,在設定和使用上還應當嚴格加以控製。此外,新聞立法應該確立對公民的救濟權,以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受到公權力非法侵害時有權得到補救,具體包括實體救濟和程序救濟兩個層次。

總之,新聞立法的最終目的就是要平衡權力與權利、權利與權利之間的關係,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言論自由。像這樣與公民權益息息相關法律的製定,不僅要遵循嚴格的立法程序,保障程序正義,而且要保證較大範圍的公民參與,讓公眾和立法者共同發現法律、製定規則,以避免媒體管理中部門權力的爭取和既得利益的固化,並在現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實現創新。

注釋:

①程燎原:《從法製到法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7~88頁

②董書萍:《憲民界分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128頁

③劉大煒編:《薊門法學》(第1輯),中國法製出版社,2012年版,第273頁

④龔祥瑞:《比較憲法與行政權》,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74頁

⑤梁治平:《法辨——中國法的過去、現在與未來》,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40頁

⑥【英】弗裏德利希·哈耶克著,鄧正來等譯:《法律、立法與自由》,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版,第432頁

(作者為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新聞傳播學院副教授,博士)

一分立法,九分實施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形成高效的法治實施體係,並將其作為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的五大法治體係之一。

習近平總書記在對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所作的說明中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實施、束之高閣,或者實施不力、做表麵文章,那製定再多法律也無濟於事。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重點應該是保證法律嚴格實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王比學/《人民日報》201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