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立法當“祛魅”
刊首快語
作者:潘洪其
有關傳播立法或者說製定新聞法的內容,近年來一直比較“敏感”。這裏的“敏感”更多是出於慣性心理,有人一看立法就高度緊張,仿佛一旦有了專門法律,就會變得多麼麻煩和恐怖。這種“敏感”其實是沒有必要的。
去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主任委員柳斌傑對媒體表示,新興媒體發言隨意、吸引眼球,傳統媒體管製嚴格、麵容呆板,一樣的傳播兩個尺度,讓傳統媒體感歎“戴著鐐銬跳舞”、環境不公,傳播立法的出台將終結這一局麵。看來,有關方麵研究新聞傳播立法有一個重要的考慮,就是要改變對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實行兩種管理體製的現狀,總體上按照同一個標準和尺度,明確傳統媒體和新媒體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必須遵循的規範和必須恪守的邊界。
這種考慮頗具現實意義。新興媒體是在與傳統媒體大不一樣的環境中生長和發展起來的,其受到的約束和管製也與傳統媒體大不一樣,傳統媒體感歎“戴著鐐銬跳舞”、環境不公,絕非矯揉造作之詞。不過,立法對新媒體和傳統媒體實行“一樣的傳播一個尺度”,不應當是把新媒體的管理尺度大幅度收縮,以適應傳統媒體現有的管理尺度,也不可能是把傳統媒體的管理尺度大幅度放寬,以適應新媒體現有的管理尺度,而應當是在現有的兩個尺度之間,找到一個“黃金分割”式的平衡點,以適應並推動新媒體和傳統媒體深度融合的趨勢。
1949年後,我國的新聞媒體絕大多數都是事業單位,新聞工作者都有國家幹部身份和事業單位編製,比照公務員標準享有相應的待遇和保障。上世紀90年代以來,出現了一批市場化的媒體(包括後來的一些新興媒體),它們不再被納入事業單位範疇,一些原本屬於事業單位的媒體,也逐漸向市場化、企業化轉型。供職於這些媒體的記者,有的一開始就沒有幹部身份和事業單位編製,有的逐步“蛻”下了幹部身份和事業單位編製,成為市場中的“自由人”。這種多層次、多元化的格局,給立法帶來了不小的困難和挑戰。
2011年3月印發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明確,現有事業單位中,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劃歸或轉為行政機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轉為企業;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公益屬性,政府加大對公益事業發展的支持力度。按照這個意見,立法應根據職能和屬性對媒體進行分類,一部分可明確為承擔宣傳職能的公權機關,一部分轉製成為市場化的“新聞企業”,一部分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成為非營利性新聞機構。不同類型媒體的從業人員,從不同渠道享有相應的待遇和保障。
傳播立法事關媒體的發展和前途,也事關媒體工作者的身份定位和重大權益。現在需要給傳播立法“脫敏”、“祛魅”,讓傳播立法成為一個正常的話題,從立法機關、主管部門到媒體工作者以及普通公眾,大家都可以平和、理性地討論它,可以依法有序參與、推動立法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