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査惱? 富裕稅(1 / 1)

貧富差距過大始終是影響社會安定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世界各國政府無不把縮小差距作為建設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目標。用稅收手段在財富的再分配階段削抑過高的收入,是各國政府采用的最直接、見效最快也最合法的措施。但對中國來說,人們了解較多的是個人所得稅和尚未開征的遺產稅,但對富裕稅卻知之甚少。

據筆者網上搜索,富裕稅早已在歐洲、南美洲和亞洲的一些國家開征。目前相應資料較全的是印度實行富裕稅的情況,其他國家的資料則多是片言隻語,很不完整。這裏將盡量把筆者目前所搜羅來的一些信息羅列如下,以供讀者參考和補足。

富裕稅屬於財產稅類,財產稅是以納稅人所有的或所使用的動產和不動產為對象而課征的稅。一般財產稅可以分為動態與靜態兩類,其中動態類有遺產稅、繼承稅、贈與稅;靜態類有財富稅、富裕稅。

富裕稅是靜態財產稅,也稱淨資產稅或資本稅,它的課稅對象是從納稅人的全部財產總值中減去負債後的淨值。由於富裕稅不是對某一特定財產課稅,而是對納稅人的一般財產價值(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課稅,同時還由於它不是對全部財產的總值課稅,而是對能夠反映納稅人的實際富裕程度的財產淨值征稅,因此通常被認為是符合負擔能力原則的一種較好的財產稅。目前開征的國家大多隻對個人的淨財產征稅,而對公司的淨財產,考慮到它的所有權仍然屬於股東個人,為了避免重複征收,不予征稅。不過也有少數國家對公司的淨財產也征稅。

印度政府根據英國劍橋大學尼古拉斯·卡爾達教授的建議,於1957—1958年納稅年度開征富裕稅。“納稅人主要是個人及未分劈的印度人家族(公司除外)。課稅對象是納稅人在資產評估之日當時保存的總資產減去負債後的純財產”。農用土地、農作物及其他農用資產免征財富稅;對免稅的政府債券、短期利息、職業上的備品,供科研用資產、專利權、著作權、養老金、生命保險證券、工業企業的新投資額等不征富裕稅。基礎生計扣除個人為10萬盧比。這個稅種根據純財產額的不同,按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對非居住者個人減半征收。其課征方法與所得稅相同,需經申報、查定和交納三個步驟。

巴基斯坦於1963年稅製改革時也引進了富裕稅。

但最早實行富裕稅的國家應是日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重建稅製,1950年根據以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教授肖普為團長的稅製使節團建議,以所得稅和法人稅為中心改革國家稅收,其中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為55%,對高額收入者另征富裕稅,日本政府接受了這一建議,並於當年實施。

由於富裕稅抑富濟貧的性質,使它的實施和推行阻力頗大,反對者認為征收此稅會引起富人轉移資產,弊大於利。即便在開征了富裕稅的國家也常常一波三折。最典型的是法國,1986年法國右翼政黨大選獲勝執政後就將社會黨政府執政時出台的富裕稅廢除。1989年社會黨東山再起執政,又重新開征富裕稅。1993年右翼政黨再度奪得政權,這次卻沒有廢除富裕稅,同年交富裕稅的納稅人達16.3萬,收入為72.1億法郎,比目標76.5億低,離接濟全國窮人所需的180億法郎相距更遠。此外,愛爾蘭也在開征富裕稅後又予以廢除。

目前在歐洲的瑞典、丹麥、挪威和荷蘭、德國仍在征收富裕稅。北歐三國的稅負是世界上最高的,平均稅負達50%。居民年收入23萬K郎以下,納所得稅15%,年收入超過90萬K郎,超出部分除按最高邊際稅率70%納稅外,還要繳30%的富裕稅。

參考文獻

《印度的稅收製度》,中關村科技園區網

《目前外國征收的屬於財產稅性質的稅收主要有哪些》,湖南省地稅局網站

《法國富裕稅》,中華稅務谘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