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柖?? 歐佩克稅(1 / 1)

所謂歐佩克稅,就是石油輸出國組織(簡稱“歐佩克”)通過限製產量導致供應減少,引發石油價格大幅度上升,從而得到的超均衡利潤收入,被西方經濟學家稱之為“歐佩克稅”。

在這裏,稅是虛指,也就是說歐佩克組織並沒有征收這種稅,作為一個國際政府組織而非主權國家,它也無權征收任何稅收,經濟學家隻是借用這個概念來說明歐佩克組織取得的這種收入具有“稅”的性質。由於歐佩克沒有相應的權力,卻能取得這種收入,經濟學家對其高額收入這樣描述,就隱含有一種嘲諷的意味,嘲諷歐佩克組織壟斷石油,操縱供求,從中謀利的行為,使其擁有了任何國際組織都不應該有的,隻有主權國家才應該有的征稅權力。

既然歐佩克稅是這樣一種有其實而無其名的稅,讀者對其可以有兩種態度:一種是一笑置之,當做普通信息存檔;一種是深入思考,舉一反三,想想經濟學家對稅的定義、認識,再聯係社會生活中的種種經濟現象,看能不能發現稅與它們之間或實或虛的聯係。

在經濟學家眼裏,稅是國家接受人民委托為了向全體國民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而收取的費用。同時,稅還被賦予了調控經濟和調節國民收入的經濟杠杆職能。稅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它的征收主體隻能是主權國家;二是除過普遍征收以取得收入以外,它還具有有選擇的征收,以調節收入差距的職能,這種選擇,主要針對畸高的收入或者占有和壟斷資源所取得的收入。

按照上述定義和特征觀察,稅與非稅清清楚楚,一目了然。可是在經濟生活的江河湖海中卻絕非如此黑白分明,很多時候,呈現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混沌景象,一些政府和機構憑借合法或非法的權力或強力,向民眾收取許多似稅非稅的“費”。這使經濟學家大傷腦筋,因此在他們的筆下,也出現了許多打引號的稅,借此說明他們對其性質的評價。

舉三個例子說明:

其一,在中國20世紀50—70年代,政府一般不直接向民眾征稅,諸如現在的個人所得稅、利息所得稅等,那時還都沒有;隻向私人房產戶和個人使用的自行車征收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稅,但涉及的人群較少數額也很低。但那時的公務員和國有、集體企業職工的工資也普遍很低,應該說,與他們的勞動價值不成正比。經濟學家認為,勞動者實際勞動價值與低工資之間的差額實際上作為一種“暗稅”被政府拿走了,而其回報,則是政府承諾提供福利住房和免費醫療以及養老的保障等。

其二,是20世紀90年代以後,一些省及省以下政府及其部門出台了各種名目的收費項目,雖然名義不同,有的也提供一定的服務,但相當一部分就其性質和特征而言應該是一種稅,隻不過這種稅不具有合法的性質。這之後,由中央政府主導的“費改稅”工程,實際上承認了許多費具有“稅”的性質。

其三,一些在城市商業中心占據優越地理位置的商業服務企業,它們所取得的利潤中很大一部分不一定是長袖善舞的經營所得,而是地理位置優越的客觀因素所致,這實際就是馬克思所說的土地級差收入,這種收入實際具有類似“歐佩克”的壟斷性質。如果對這種收入不通過稅收加以調節,對其他地理位置不佳的企業顯然是不公正的。

由此而論,我們可以進一步說,所有通過壟斷資源而獲得的超均衡收入,都是一種“歐佩克稅”;換言之,“歐佩克稅”實際上是一種名之為稅,實則是壟斷利潤的收入。

在我國仍在轉軌的市場經濟中,我們循此思路不難發現,還有一些企業在繼續“征收”著這種稅,例如煙草、民航、電力、石油、石化等行業。這些行業的改革還任重道遠。

從“歐佩克稅”引起的聯想中,我們可以得出兩個認識,一是判斷一種現象,不僅要看形式,更要看其實質。如此,我們方有可能不被紛紜繁雜的華麗外表和自我標榜所迷惑。二是經濟學家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總的態度是提倡競爭,反對壟斷,對自然壟斷所取得的超均衡利潤,則主張由政府通過征稅把它拿走,以用於國民收入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