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當通貨進入到以現代信用為支撐的紙幣製度時代以後,對鑄幣稅收益的具體內容和範圍就開始產生認識上的分歧和爭議了。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的學者歸納了五種不同的看法:第一種看法認為,鑄幣稅是中央銀行在創造基礎貨幣過程中,通過其資產負債業務所獲得的、上交政府的淨收益。其途徑是:①中央銀行通過公開市場業務,買進國債,把基礎貨幣注入經濟體係。這時,中央銀行得到國債的利息收入。基礎貨幣注入經濟體係後,商業銀行的存款增加,其在中央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增加,中央銀行要對商業銀行增加利息支付。中央銀行得到的國債利息收入減去對商業銀行增加的利息支付,為中央銀行的一種淨收益。②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發放再貸款,把基礎貨幣注入經濟體係,可從商業銀行獲得貸款利息;同樣,基礎貨幣注入經濟體係後,商業銀行的存款增加,其在中央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增加,中央銀行也要為此增加利息的支付。中央銀行從商業銀行獲得的貸款利息減去對商業銀行增加的利息支付,為中央銀行的又一種淨收益。③中央銀行買進外彙,把基礎貨幣注入經濟體係。中央銀行把外彙儲備用於投資,可獲得一筆收益;同樣,基礎貨幣注入經濟體係後,商業銀行的存款增加,其在中央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增加,中央銀行要對商業銀行增加的利息支付。中央銀行的外彙資產收益減去對商業銀行增加的利息支付,為中央銀行的再一種淨收益。
第二種看法認為,鑄幣稅的範圍應該更寬,除包括以上內容外,還包括:①中央銀行通過公開市場業務買進國債,由此向中央財政提供的資金。②在由財政負責發行通貨的國家,還包括財政直接發行通貨所獲得的淨收益,即通貨麵值減去相關的印製、運輸等發行費用後的餘額。
第三種看法認為,鑄幣稅就是新增的基礎貨幣量本身,而不是通過新增基礎貨幣所獲得的淨收益。鑄幣稅既包括在沒有財政赤字的正常情況下所增加的基礎貨幣量,也包括在有財政赤字的情況下,為彌補財政赤字所增加的基礎貨幣量。
第四種看法認為,鑄幣稅是與政府赤字的貨幣化融資相聯係的,因此,隻有在基礎貨幣的增加是為了彌補財政赤字的情況下,新增的基礎貨幣量才是鑄幣稅,並非任何基礎貨幣的增加都是鑄幣稅。為彌補財政赤字而增加基礎貨幣的途徑是:①財政向中央銀行透支借款。②財政部直接將國債賣給中央銀行,即中央銀行由財政部直接購買國債,而不是通過公開市場業務間接購買國債。
第五種看法認為,鑄幣稅常與國際金融相聯係。在這種情況下,鑄幣稅是指一國因其貨幣作為國際儲備貨幣被其他國家所持有而獲得的淨收益。其途徑是:①該貨幣發行國用其貨幣購買其他國家的金融資產,可直接獲得收益。②該貨幣發行國用其貨幣購買其他國家的資本品實物資產,通過使用這些資本品可獲得收益。③該貨幣發行國用其貨幣購買其他國家的普通商品,節省了本國資源,用這些資源進行投資,也可獲得收益。將這些收益減去應付給其他國家持有這種貨幣的利息,再減去貨幣發行國的貨幣發行費用,所得的淨收益即為該貨幣發行國向其他國家征收的鑄幣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