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世界本無所謂累退稅,它的出現乃是公平、公正觀念深入人心的產物。先是人們根據量能課稅的原則,設計出了針對不同等級的收益課征不同邊際稅率的所得稅,再後,人們以這種較好地體現了納稅人的負擔隨著課征對象數額的增加而遞增的稅種為參照係,審視之前和現有的各個稅種,凡是符合參照係的即認為是公平的、公正的稅種,凡是不符合的稅種則將歸入為對立麵,冠之以累退稅。
於是,一些曾經被認為公平的稅種,或者人們很少思考其是否公平的稅種,就被列入了累退稅的名單。這些稅種,在政府的稅收工具庫中可都是赫赫有名的重量級稅種。曾經的稅種包括人頭稅、勞役稅、農業稅、貨物稅、鹽稅、房產稅等,現在仍充當主力的稅種,則有增值稅、營業稅、房產稅、資源稅等等。
這類稅種有兩個共同特點,一是它們都實行定額稅率或比例稅率,二是它們的課稅對象的數額或成本無論是增是減,稅率都不會因之發生任何變化。
乍看起來,這些稅種並無明顯的不公平,因為首先它們符合起點的公平,即所有納稅人和納稅對象在稅法麵前一律平等,不對任何人或對象予以特殊對待。其次,從稅收是國家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務的對價的角度看,所有國民都毫無例外地享受了公共物品和服務,因此,從受益原則出發,他們也應該一無例外地履行納稅義務。
可是,人們對公平、公正的認識是在不斷深化的,人們發現表麵的公平往往隱含了實質的不公平或者說結果的不公平。這一立論的基礎是社會上的納稅人其收入存在很大差異,也就是說有貧富之分。對於月收入100元的納稅人來說,納10元的銷售稅,其稅收負擔率是10%,而對月收入1000元的納稅人來說,同樣納10元的銷售稅,其負擔率則隻有1%。如此一比較,某些稅種表麵上的公平實際隱含了實質的、結果的不公平。
在一個社會上存在貧富差距的國家(任何國家、任何社會都不可能完全消弭貧富差距,隻能盡量縮小這種差距),如果隻滿足於形式上的稅收公平而不注意盡量實行實質上的稅收公平,其結果隻會人為擴大貧富差距,而貧富差距的擴大會造成什麼後果,古今中外有太多的慘痛教訓,毋庸多說。
為了矯正這種現象,經濟學者為國家設計出了能夠體現實質公平的累進稅製。所謂累進稅製,就是在受益原則的基礎上實行按能力納稅的原則。一方麵,從受益原則出發,所有國民因為享受了國家的公共服務,都有納稅的義務;另一方麵,從現實出發,從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出發,又確定了量能納稅原則,即根據納稅人的貧富情況按照負擔能力納稅。
當代世界,量能納稅原則體現得最好的稅種無疑是采用累進稅率的個人所得稅。
有了累進稅,那些不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各個稅種自然成了與之相對的累退稅。
嚴謹的累退稅的定義這樣表述:納稅人的負擔率隨課稅對象數額的增加而遞減的稅。累退稅的課稅對象數額越大,負擔率越低;課稅對象數額越小,負擔率越高。在這裏,累退是指稅額相對於納稅人淨收入的比例而言,而不是指稅額相對於課稅對象的比例。如果不論納稅人收益和財產數額大小,負擔能力高低,都按同一比例征稅,結果負擔能力高者,負擔率低;而負擔能力低者,負擔率高,這實質上就是一種累退稅。
如前所述,累退稅的基本特點之一就是不論納稅人的收益和財產數額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稅。因此,它不像累進稅有專門設計的各種累進稅率。但現實中,少數國家出於激勵等目的,也有累退稅率的設計。其特征是,隨課稅對象數額或相對比例的增大而逐級降低稅率的一種遞減等級稅率。即課稅對象數額相對比例越大,稅率越低;課稅對象數額或相對比例越小,稅率越高。筆者在查找資料中發現我國浙江省上虞市在前些年征收農業稅時,曾對農村的種植、養殖大戶實行過累退稅率。顯然,這是在特殊情況下,出於效率和激勵的目的而實行的特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