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而言,我主張交稅,而不是繳稅。
對“繳”和“交”的含義及兩者之間的差異,李先生和我的理解一致並且沒有異議,但對哪一個字適合用於和“稅”搭配,意見卻迥然不同。原因再清楚不過,我主張“繳稅”是基於稅收是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李先生主張“交稅”是基於在法治社會,國家與納稅人的關係是一種平等互惠的關係。同時,從法律的角度看,義務也從來是與權利相對的,如黑格爾所說:“在國家中權利和義務是結合在同一關係中的。”
任何理念都是時代的產物,而且一般來說,理念要具有生命力,也需要與時俱進,在揚棄中完善自己對客觀世界的描述。
我認為,以時段來說,“繳稅”是對九年前包括我在內大多數人對稅收法律性質的認識;而“交稅”則是近幾年來,在憲政和依法治國理念下,對稅收法律性質研究的最新成果,但它的理念僅僅存在於少數學界人士中,還需要深入研討和傳播。
就我個人來說,我是接受李煒光先生的說法的,因為我以前的認識有偏頗,它對稅收法律關係的解釋是單向度的,因而是違反法律本質的。
另外,從現在世界各國普遍推行的申報納稅製度上,也可以看出,納稅並非是納稅人被迫履行的義務,站在憲法和人權高度觀察,誠如日本稅法學家北野弘久所說:“申報納稅製度是意味著國民主權或人民主權原理在稅法上的展開。因此,在憲法理論上,行使納稅申報權(納稅者確定納稅義務權)即意味著納稅人在行使主權。”(《納稅者的權利》)這一全新解釋,被認為是推進稅收民主化,保護納稅者基本權利,促進稅收效率性的重要體現,意義不可小覷。
如此,在“繳”與“交”之間,看來“交”是最符合最能準確表述稅收法律關係本質的文字了。可是,現在的稅收法律法規仍然使用的是“繳”,應該怎麼對待?我認為,兩者可以並存,但在一定時期仍以“繳”為主、為準,因為它畢竟是現行法律的規範用字;但有關學者、法律工作者應該積極宣傳自己的理念,通過理念的改變,特別是影響法律、法規的製定,以最終用“交”取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