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日,《中國稅務報》刊登了這樣一則消息:
5月26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張迷死刑,張希增死刑;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張和國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另外七名被告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3—14年不等。
對這則消息,我並不驚奇,作為稅務中人,作為《中國稅務報》的老讀者,從1994年分稅製改革,增值稅在商品生產、流通領域全麵推行以來,這家報紙報道這類消息已不知有多少次了。不用看詳細內容,我就可以大略想見這些人的犯罪手法,無非是開辦空頭公司,騙購專用發票,然後虛開出售,因此給國家造成巨大損失等等。讓我大受震動的是報紙為這則消息配發的評論員文章中提到的一個數字:據不完全統計,自1994年以來,因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已有195人。
195,我的視線凝固在這個數字上,怎麼也挪不動!這個數字太沉重,因為它是195條生命啊,在這個數字後麵是195個家庭的悲劇,而且因為漣漪效應,它還會被數倍地擴大!
當然,我也知道,195這個數字後麵是195個罪案,它像195把刀子,捅開了國庫無數個口子,使國家,不,也使人民的財產大量流失。
麵對這個數字,我不知該喜還是該悲?!
按照傳統的思維,我應該喜才對,因為這意味著正義對犯罪的195次勝利,意味著195次曲折、艱難的破案經曆,還有著絕對不止195個立功受獎的人員。但依照現代觀念、以人為本的理念,我應該悲才對,因為生命無價,這意味著195個生命的毀滅,意味著195個家庭的悲劇,還意味我們製度的缺陷,它沒能有效地製止犯罪。
死者固然罪有應得,但我們的觀念不應止步於此。以暴力對付暴力,並不是最好的辦法,195個罪案(絕不止於這個數字,因為還有許多未被判處極刑的罪案未被統計在內)就是最好的證明。因為虛開專用發票而掉腦袋這樣的刑罰不可謂不嚴厲,當今世界沒有幾個國家設此刑罰;但並沒有有效嚇阻、製止這種類型的犯罪。如果說1994年關於增值稅犯罪處刑的刑法實施之初,一些犯罪分子因為不知道虛開發票的嚴重後果因而鋌而走險的話,那麼在最初處罰了一批犯罪分子以後,犯罪分子應該知道後果之嚴重了吧,但是沒有,他們還是前仆後繼,從1994年到現在,十年了,幾乎每年都有這種類型犯罪,平均每個月有1.5個人因此受刑,這證明嚇阻並不十分有效。現代理念認為,犯罪屢禁不止,應該從製度本身進行檢討。不應該將製度缺陷所造成的惡果簡單地由犯罪分子來承擔。按照這一理念檢討,的確存在許多製度缺陷:一是專用發票被賦予了太大的職能、太大的作用,使在它身上犯罪比偷盜、搶劫乃至搶銀行的投入產出比都要大,隻要開個假公司,雇幾個人就可以運作,以一份票收4%的手續費計算,一張票麵額度10萬元的專用發票,即可得4000元,幾乎不費吹灰之力,誘惑之大,即使後果嚴重,但誠如馬克思所說,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潤,就可以使人甘冒殺頭的危險,虛開專用發票的利潤何止百分之三百呢?!二是對這一犯罪的刑罰之最重,在宣傳上遠沒有達到“殺人償命”那種“婦孺皆知”的程度。筆者注意到,雖然媒體有著報道犯罪的自覺偏好,但注意力大都集中在官員犯罪、殺人罪案之類,對這類缺乏曲折、桃色、反差對比及血腥情節的罪案,很少有興趣,即使報道也隻是一則消息而已,如果媒體能像報道胡長清、李真、張軍案件那樣長篇大論、連篇累牘,相信其傳播、震懾作用一定會使有此念頭的人懸崖勒馬。真正對此類案件重視並重點報道的隻是稅務報刊,可惜的是它們一則傳播麵有限,二則絕大部分不允許向納稅人發行。三是我注意到,犯此類罪行的犯罪分子大都是些文化程度不高的農民或社會邊緣人,這些人大都不讀書、不看報,隻要有人鼓動就有可能不管不顧跟著幹,待到被抓後才知道後果竟是如此嚴重,以至怎麼也無法挽回了。即如焦作的這一案件,主犯張迷等就是收破爛的農民,稀裏糊塗掉頭,怎能不說是悲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