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 該不該表彰納稅大戶(1 / 1)

在一些稅務媒體上,我多次看到反對地方政府表彰納稅大戶的言論,其理由主要是:納稅是納稅人(法人、自然人)的法律義務,其納稅多並不是貢獻,而是責任。所以政府動用納稅人的錢獎勵納稅大戶是不對的,並且也起不到激勵作用,因為納稅人是自利的,絕不會因為貪圖獎勵的幾個錢而多交稅。據說財政部、稅務總局還曾為此專門下文製止過,雲雲。

對此論點,迄今未見有不同意見,但我期期不以為然。

我認為,論者把中國的現實納稅環境和納稅人的覺悟理想化,同時也簡單化了。

固然,納稅是納稅人的法律義務,換言之,你納稅是應該的,納稅多是因為你的經營、收益或財產額大,所以依照法律你應該比別人多納稅。按此邏輯,所有共產黨員,特別是黨的高級幹部所做的任何事都是應該的,因為他們是無產階級先鋒隊,是“特殊材料製成的人”。焦裕祿、孔繁森沒有必要表彰,黨員科學家不應該給予國家級重獎,包括是共產黨員的奧運冠軍也不應該重獎。

但是,這些都是理論或者是理想的狀態。現實的情況又是怎樣呢?

在市場經濟中,納稅人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即便在履行法律義務時,他們同樣也是能規避就規避,能少納就少納。納稅和征稅始終是一對矛盾。偷稅、抗稅、避稅也始終存在。在這種現實下,能夠正確、自覺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實際上就站在了一個將公共利益置於個人或集體利益之上的道德製高點。有科研人員對北京、湖北等地300位自然人做了調查,題目是:“您認為周圍納稅人不守法,是否會對您的納稅積極性產生較大影響?”回答“肯定會”的比例為68%,“有時會”的比例為23%,“不會”的僅為9%。因此,對納稅大戶進行表彰就不僅僅是因為他們履行法律義務,更主要的應是表彰他們的道德人格,並對周圍納稅人產生影響。如果能深入看到這一點的話,那麼表彰就無可非議。

而且,任何時候遵守法律都是有成本的,具體到稅法而言,納稅人既要承擔稅法的扭曲成本,還要承擔稅法的遵從成本,企業規模越大,這種成本也越大;但是偷逃稅者則既逃避了法律義務,又逃避了納稅成本。雖然,從長期來看“稅網恢恢,疏而不漏”,但就短期來看,因為逃稅而受益的大有人在。而且也不可能百分之百地被發現,被查處。一正一反,納稅大戶實際上為守法付出了許多,如果對此視而不見,無動於衷的話,其導向作用將是十分消極和負麵的。所以,在某種意義上,表彰納稅大戶也是對他們這種付出的體恤和一定的補償。

同時,我們還應看到,即便納稅大戶有著占有生產資料多的先天優勢,也不能否定納稅人個人或集體的主觀努力。同樣規模的企業,效益差距可能有天壤之別,這與企業經營者和員工的個人努力、聰明才幹有著極大的關係。因此,對這類納稅人進行表彰,也不僅僅是因為他們納稅多,還有表彰他們主觀努力的考量。

至於納稅人不在乎政府獎勵的說法,則近乎武斷。在市場中,信用是一種無形的品牌,對企業經營有很大的加分作用。納稅多,是企業實力強的表現,納稅好,是企業遵紀守法的證明。由政府對企業進行表彰,實際等於對企業的實力和信用以加持,這比納稅人自己花錢做廣告效益要好過不知幾多。日本每年都要搞納稅排行榜,名列榜首的被稱為“納稅英雄”。企業家若榜上有名,無不歡欣鼓舞,自豪有加,其道理就在於此。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怎麼能說納稅人對表彰和獎勵不在乎呢?!

表彰先進還有鞭策後進的作用,納稅人的主體是企業家,企業家在為自己企業負責的同時,對社會也有一份責任,身為企業家卻不能為社會多盡責任,無形中也有許多壓力。地方政府之所以要表彰納稅大戶,我想這樣的考慮肯定也在其中。

有一句話經常被人們引用,這就是“理論是灰色的,生活之樹常青”。但是,在實踐中,往往聰明者也容易犯糊塗,這是因為他們沒有真正理解這句話。

筆者認為,獎與不獎納稅大戶,根本沒有必要去由上麵做種種限製,更沒有必要由財稅部門去做種種限製。作為一級政府,做什麼與不做什麼自有它的理性考慮,具體到一個表彰會,肯定會有多方麵的考慮和目的,怎麼能用一個框框去套。政府有它的自主權,上麵幹涉太多、管得太多,其結果就是將多個積極性變成了一個積極性,我們這方麵的教訓可以說是車載鬥量。現在還不記取,這不是庸人自擾又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