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在現代民主政治體製下,人民行使權力,一是通過直接投票形式,表達對重大問題的意見;二是通過選舉利益代理人,委托他們提供民眾所需要的公共物品和服務。為此,民眾以自覺納稅的形式在經濟上支付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務的成本。民眾通過納稅實際上和政府形成了一種天然的權責對等的契約。也就是說民眾在擁有政治權力的同時也擁有了享受公共物品和服務以及監督使用的權利。正是根據這種權利,納稅人對政府使用稅款不當的行為,有權通過司法途徑提起訴訟,而這,正是納稅人有權對利害直接相關(如郝勁鬆案)和非直接相關(蔣石林訴訟)的政府濫用稅款的問題提起訴訟的法理所在。
在2006年的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任玉嶺的提案中披露的一組數字令人觸目驚心:從改革開放初期的1978年至2003年的25年間,我國行政管理費用已增長87倍。行政管理費用與財政總支出的比重,在1978年僅為4.71%,到2003年上升到19.03%,這個比重,比日本的2.38%、英國的4.19%、韓國的5.06%、法國的6.5%、加拿大的7.1%、美國的9.9%分別高出16.65、14.84、13.97、12.53、11.93和9.13個百分點。而且近年來行政管理費用還在大跨度上升,平均每年增長23%。(《中國青年報》)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在《學習時報》(2006年3月13日)披露的數字更為具體:2004年,我國公車消費財政資源4085億元,公款吃喝在2000億以上,官員公費出國一項消耗的財政費用達3000億元。
筆者不排除上述費用有合理的一麵,但根據經驗和耳聞目睹,民眾也清楚地知道這裏麵存在大量的揮霍浪費,甚至貪汙腐敗的一麵。解決這些問題,僅僅靠政府部門和官員的自律和上下級監督及審計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動員廣大納稅人也群起監督,形成讓浪費公帑和腐敗無處逃遁的網絡。納稅人的公益訴訟是成本最低的監督。各級人大代表和立法、行政、司法部門應該以積極的態度推動納稅人公益訴訟法律的建立,以使社會主義民主在訴訟領域達到製度化、法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