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明代的運軍(2 / 3)

首先,運軍的工作不僅異常艱辛、持續時間長,而且存在很大的風險。自漕運產生後,由於以人力為主的水運手段存在著極大的落後性,因此,漕運勞作始終是一項異常艱辛的工作。明代時,運河設施和運輸方法雖有所改善,但漕運的基本條件卻依然如故。概括而言,當時的漕運仍存在著勞動量大、工作條件惡劣、持續時間長及危險等特點。如所周知,由於我國地形存在北高南低的基本特點,因此溝通北京與江南聯係的大運河也具有同樣的特點。而這一特點無疑對由南向北的漕運造成了很大的困難,即:其一,北運河(長江以北運河)水位不穩定,經常存在淺澀的問題,對行船帶來頗大影響,如:天津至通州的200裏運河上就經常出現水淺的現象,漕船行進,“動經旬日,或百夫拚力牽挽不行”;其二,運河上船閘林立,雖有益於保持水量,但卻同時增加了漕船過閘的麻煩,如明中葉時某官所說:江南丹陽段運河淺澀難行,漕船過京口閘時,常需三四百人挽拽一船,“方得出閘”;其三,更重要的是北上載重漕船幾乎全程逆行,在不具備機械動力的情況下,航行隻能依賴人力撐篙、拉纖進行,等等。在此情況下,從南到北長達一千四百多公裏(當時人稱五千裏)的水路,十名運卒要完成一艘裝載近五百石漕糧的船隻航行,其勞動量之大是可想而知的。就運軍的工作條件而論,也是相當惡劣的。在北運南返的全過程中,運軍都是在漕船上下度過的,明人即指出:運軍身一入運,“無一日不在運中”,“曝挽於赤日之下,則背肉生鱗,力撕於急溜之中,則哀呼聲慘”。風餐露宿,缺醫少藥,一旦累垮病倒,後果不堪設想,就連明仁宗也說:“官軍運糧,遠道勞勤,寒暑暴露,晝夜不息”。

從漕運勞作的時間上看,明代運軍大體上在每年的一月就要駕船到各水次接收漕糧,隨後“開幫”北運,大約到當年十月以後才能返回軍營,前後持續的時間長達十個月以上。明成祖時,運軍歸營後,衛所軍官“又加他役困之”,使得運軍終年不得休息。仁宗以後才下令不許分外役使運軍。但事實上,正如萬曆時漕臣王宗沐所反映的:運軍曆盡艱辛,“經年勞瘁還家,席未暖而官司已點新運矣”。從漕運麵臨的風險看,運河橫穿黃淮及長江等河,也必然給淺底漕船的航行和運軍的安全帶來一定的危險。特別是金元以來,黃河奪淮入海,使得原來的淮河故道並容黃、淮兩條大河,故一方麵河患無窮,另一方麵也對南北相銜的運河造成很大威脅。如漕船在通過徐州地區的運道時,就有呂梁洪、百步洪等天險,覆舟亡人的現象並不少見,所謂“有風波之險,且一舟過溜,三四百人行泥淖中,多至陷沒”。隆慶五年,黃河潰淹運河,一次漂毀八百多艘漕船,溺死運軍近千人。

其次,運軍既承受著沉重的賠償責任,又遭受到嚴厲的懲罰和各種勒索。明代有關漕運法令規定:運軍和運官對運輸中出現的損失,要承擔賠償的責任,同時還要受到相應的處罰。如對在漕糧中攙雜它物者,一律謫戌邊衛,對因風浪而漂失漕糧者,雖經勘查核實,“亦必加罪”,上自運官,下至運卒都要賠償受罰。其中運軍既要以自己的口糧賠補,同時仍要繼續承運,無力賠償者,則被發往極遠邊衛充軍。而運軍從接收漕糧開始,到最終抵京、通交納漕糧結束,其間所受到貪官汙吏、土豪劣紳的各種盤剝勒索是極為嚴重的,這也成為明代漕弊中的突出問題之一。有關這方麵的記載可謂連篇累牘,成化時,漕運總兵陳銳反映:各府縣官吏夥同糧長、裏長“濫收惡米”,運軍收兌時“複潑水和沙”,以致裝運後“蒸濕氵邑爛”,官府雖屢次查禁,但惡習依舊。漕船航行後,一路上押運軍官、閘壩胥吏、倉場僚佐無不借機勒索,如萬曆時某巡漕禦史所說:“餉銀之[不]時給,幫官把總之科派,沿河委催之擾害,各關稅棍之詐嚇”,士卒無一能夠幸免。特別是到京、通倉場交糧之際,“內外奸胥惡役,層層剝削”。同時代漕臣也指出:“運官有剝削,衙門有支費,洪閘有需索,到倉有經營”。甚至江浙一帶土豪縉紳也包納漕米,將粗惡之米強兌於運軍,“抑困漕軍”,諸如此類等等。在此重負壓榨之下,“運軍少□,即今疲憊已甚”,便成為普遍現象。

最後,運軍的報酬和待遇極為低下微薄。明代運軍屬職業性運卒,但在明前期,因實行軍民分運製,運軍承運的距離和時間相對較短,所以他們並沒有完全脫離屯地生產,並有餘丁隨營“生理”,以幫貼運軍。因此,運軍在交納屯地“子粒”(稅)後,每月可得一石餉糧,作為全家口糧。在出運期間,每月則可領取八鬥“月糧”,留給家屬糊口,另有三石“行糧”及少量“賞鈔”等,作為運軍本人承運期間的生活費,其屯地由家屬耕種。這些收入在當時尚能維持運軍及家屬的生活,但到明中葉實行運軍長運製度後,運軍長期忙於漕運任務,無暇顧及家中屯地,加上土地兼並日趨激烈,運軍屯地和衛所屯田一樣大都喪失,其收入便主要限於行糧、月糧了。與此同時,隨著軍政的腐敗,運軍外運時,軍官對家屬領取的月糧肆意克扣、拖欠,致使運軍家人陷入饑寒困苦境地,因此而死亡的現象並不少見。而運軍本人在出運期間的收入也得不到足夠的保證,據王宗沐分析:運軍自正月起運,至十一月結束,每人所得三石行糧折合下來,每天僅有“九合有餘”,漿洗衣物、薪鹽、醫藥、歲時飲“皆出其中”。王氏進而指出:“夫一日三餐,一升五合而飽,人之情也。今但使其求足於九合之中”,是不通情理的。事實上,這一有限的行糧也常遭到運官的克扣,一旦出現損失,還要以此填補,運軍真正拿到的也就更少了。另外,“輕齎”銀本為漕運中的必要經費,最初是發給運官沿途支用的,完成運務後,如有剩餘,“皆歸旗卒”,對補貼運官運軍收入的不足有一定的作用。但武宗之後,這筆銀錢被撤消,“遂為漕運官卒之害”。由於明代運軍收入微薄,特別是明中葉後待遇更為低下,但所受到的勒索和負擔的賠補責任卻並未減輕,因此,運軍的生活狀況日趨惡化,出息借債成為運軍中的普遍現象,如明憲宗時人說:漕運“軍士負債歲多”。《明史》也記載:“權要貸運軍銀以罔厚利”。其結果是不僅貧困運卒經常逃亡,所謂:“其軍丁有恃頑不行上運、不候交兌及雖交兌即棄船逃走者”。甚至一些運官也因此而家破人亡,明代中葉某官反映:“或自縊身死,如袁州衛百戶王宗是也;或削發脫身,如東昌衛指揮王鏞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