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北宋東南漕運製度的演變及其影響(2 / 3)

淮南鹽置倉以受之,通、楚州各一,泰州三。又置轉般倉二,一於真州,以受五倉鹽;一於漣水,以受海州、漣水鹽,江南荊湖歲漕米至淮南,受鹽以歸。

可見轉般法與東南官賣鹽法形成了密切的關係。這對當時中央與東南地方的財政有重要的意義。同時,以返航空船載鹽,省去了專門的運鹽費用,對漕船的合理利用,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因而有人指出:“鹽法與轉般相因以為利”、“轉般、鹽法為發運司職事之根本”。

北宋在前代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了漕運轉般法,使其不僅解決了各段運河阻滯漕船的問題,更具有了以積儲補不足、及回船運鹽等項內容,對東南漕運量的提高,無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景德四年(1007),僅東南漕糧即定額為每年六百萬石,並定為永製。但是,存在的問題仍然不少,如組織管理不完善、對各地調濟的不夠等,特別是對某些上供物資規定過死,供需情況不明,對運費和成本很少考慮,以致造成極大浪費。如宋太宗時,上供的許多物品既不適用,又粗糙不堪,得不償失。

三 慶曆以後轉般法的充實和改造

宋真宗時期,東南漕運創下了年漕運糧食七百萬、八百萬的罕見記錄。但由於前述諸不利因素的影響,漕運量難以穩定,特別是宋仁宗即位初,問題更為嚴重,不得不將年額減為五百五十萬石。慶曆以後,宋政府乃對漕運進行了調整,並委任許元主持此項工作。許元首先加強和糴的調節作用,並建立了完整的製度。其具體做法是:發運司從中央取得一筆錢充糴本,每年定期在東南各路糴米儲於轉般倉,使“諸倉常有數年之積”,當某地無法完成漕運額時,即以儲米代為上供,稱“代發”,然後把代發米數折納為錢,稱“額斛”,加上水腳運費,由被代發的地區交納,即“諸路有歲歉米貴,則令輸錢以當年額,而為之就米賤路分糴之,以足年額。諸路年額易辦而發運司所收錢米常以有餘,或以其餘借助諸闕乏”。“歲必六百萬,而常餘百萬,以備非常”。這一固定的代發製度,充分發揮了調濟補缺的功能,使漕運量的穩定有了可靠的保證,同時又有“權水旱,製低昂”之效。

當然,還應充分注意到這一措施具有的牟利作用,如蘇轍所說:“發運司以所糴米代之,而取直於轉運司,幾倍本路實價,轉運司米雖至而出限一日,輒不得充數。”

其次,許元在加強發運司領導職能的同時,注重六路轉運司的配合作用,改善了漕運的組織管理工作。宋初,常以淮南轉運司主持漕運轉般事務,但該司沒有監督、協調各路的職權,結果問題迭出。寶元元年(1038),發運司已成為領導和監督東南各路漕運的最高機構。於是,發運司直接指揮各路州縣漕運,集中使用漕船,稱之“團綱”,“不複委本路,獨發運使專其任”,剝奪了各轉運司分擔的漕運工作。結果,發運司事務繁重,管理混亂,無法及時處理各種問題,而各轉運司則荒於配合,也給漕運造成不利的影響。為了完成定額,發運司隻得改變汴綱漕卒冬季休息的製度,在冬季出江漕運,但相應的措施和管理跟不上,又造成了許多不良後果,有汴卒不習江水,“沉失者多”的;有吏胥肆意分派汴船,敲詐勒索者;有漕卒“終身不還其家而老死河路者”等等,不一而足。

皇?(1049-1054)時,許元主持發運司工作。他針對以上問題,先奏請中央恢複了原來的製度,各路漕運仍由轉運司管理,汴船不許出江。又奏請中央同意,以發運司全權領導六路漕運,明確彼此的權限,以加強對東南漕運的統一規劃。經過許元的整頓,穩定了六路漕運的轉般形式,增強了發運司領導全局的作用和各種配合的作用,改善了漕運管理混亂的狀況。歐陽修對許元給予了高度評價:“修前人久廢之職,補京師匱乏之供,為之六年,厥績大著。”

許元卸任後,發運司對諸路的領導減弱。同時,各路轉運司經費不足,漕船日益缺乏。因此,發運司隻得再令汴船出江漕運。嘉?三年(1058),宋政府重申原來規定,下令東南各路按轉般法規定漕運本路物資,“發運司更不得支撥裏河(汴河)鹽糧綱往諸路”。但這一命令實際上無法得到貫徹執行。到宋英宗時,隻得默認了汴船出江的事實。

應當指出的是,在加強了各轉運司的配合和相應的管理的情況下,利用冬季閑置汴船出江漕運,是現實合理的,從而緩解了各路漕運能力不足的矛盾,對轉般法做了一定的調整。

宋仁宗時的改革,基本上消除了影響漕運量穩定的因素,是值得肯定的。但隨之而來又出現了規定僵死以及浪費巨大等問題。這在漕糧以外的物資中表現得最為嚴重。推究其源,仍在於漕運管理體製上。因為按照既定的管理程序規定,漕運的各種定額指標全由中央財政機關三司製定,發運司隻根據定額要求具體組織各路漕運,無權更改各項指標。所以隨著情況的變化,指標便與現實嚴重脫節。加上封建官僚管理的弊病,就造成上述後果。

為了根絕這些問題,熙寧二年(1069),王安石在東南漕運中實行了“均輸法”。其主要內容如下:首先,打破了舊有的管理體製,擴大發運使職權,使其“預知在京倉庫所當辦者”,全權負責東南漕運事務。

其次,根據京師的需要,對各項定額隨時調整,避免造成所供非所需的後果,“三司有餘粟,則以粟轉為錢、為銀絹,以充上供之數,他物亦然,故有無相資,無偏重之弊”。

最後,運用“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靈活變通,以節省運費。

為了保證“均輸法”的實施,王安石對發運使薛向給予了極大信任,並撥給錢五百萬?、米三百萬石作本錢,使其掌握了雄厚的調節資本。在薛向的努力下,均輸法充分合理地安排漕運事務,在更大程度上滿足了宋王朝對東南物資的綜合利用,緩和了供需緊張的矛盾,在轉般法的基礎上,進一步豐富了漕運製度。薛向還雇募了一部分商船參加漕運,“與官舟分運,以相檢查”,減少了官舟中的侵盜現象,這一措施,客觀上還有利於民運業及商業活動的發展。

從宋初到宋神宗時期,北宋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漕運製度,合理可行,對保證東南漕運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對官賣鹽法的實行和東南豐歉的調濟等方麵,也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故上下俱寬,而中都不乏”。呂祖謙高度評價為“此是本朝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