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 行為指南(1 / 3)

●法律常識

(一)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與義務

我國現行憲法既賦予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同時又規定公民的基本義務。公民在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1.公民享有的權利:

(1)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的自由。表現在: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裏麵,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現在不信教的自由。

(4)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

(5)公民的人身自由。表現在: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6)公民的監督權。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他們的違法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7)公民的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包括:公民有勞動的權利與義務,勞動者的休息權,離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物質幫助權,受教育的權利與義務,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特定公民的權利與義務。表現在: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的保護,國家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益,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保護。

2.公民應盡的義務:

(1)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

(2)遵紀守法和尊重社會公德,包括: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4)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5)依法納稅的義務。

(6)家庭成員的義務。指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二)法律麵前人人平等

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原則。這項原則是指無論被控告者的社會政治地位、社會成分和政治曆史有什麼不同,無論被控告者是否犯罪、是否屬於敵我矛盾,都應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隻有遵守法律的義務,不允許有任何超越法律或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

(三)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憲法,是國家法律的一種。毛澤東同誌曾經講過:“一個團體要有一個章程,一個國家也要有一個章程,憲法就是一個總章程,是根本大法。”因此就憲法本質而言,它與變通法律一樣,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是建立在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築,但是,它又不同於普通法律,它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全國人民的根本活動準則,它從根本製度上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它的作用是其他任何法律都不能取代的。

(四)社會主義法製的基本要求

社會主義法製是按照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意誌建立起來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和製度,它是立法、執法、守法和監督法律實施幾個方麵的統一,而中心環節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和全體公民都要嚴格遵守法律,依法辦事。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四個方麵是統一的,相互聯係和相互製約的。

●法律書狀寫作

(一)起訴狀

1.起訴狀的性質和作用

起訴狀,亦稱訴狀,是刑事、民事等案件中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書麵材料。

在社會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常會發生一些矛盾和糾紛。從糾紛的內容和性質來看,有些屬於刑事案件,有些屬於民事案件。發生了這些案件,以組織調解無效,需要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俗稱“打官司”),通過法院調解和判決才能解決問題。當事人要向法院呈交訴訟書狀,法院才能立案審理。當事人向法院呈交的提出訴訟請求的訴狀,就是起訴狀。

起訴狀有以下兩方麵的作用。

(1)在程序上,它是引起訴訟程序發生的依據。自訴人或原告人向人民法院呈交起訴狀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審查合法和合格,就直接引起訴訟。

(2)在實體上,起訴狀可以使人民法院對案情的屬於原告人一方的理由有所了解,並了解原告的目的、意見和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就有了依據和基礎。

起訴狀一般在下列幾種情況下使用:①刑事自訴案件起訴;②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訴訟;③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行政訴訟;④提起附帶民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2.起訴狀的寫作格式

各種起訴狀的寫作格式大體相同,其基本結構形式如下:

××起訴狀

自訴人或原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單位、住址。

法定代理(代表)人:姓名、職務、與自訴人或原告的關係。

被告人或被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單位、住址。

法定代理(代表)人:姓名、職務、與被告人或被告的關係。

請求事項(案由和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狀副本×份,具狀人:×××(簽名或蓋章)

證物×件,×年×月×日

3.起訴狀的種類

起訴狀的種類,按性質分,可分為刑事起訴狀(刑事自狀)、民事起訴、行政起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等。

4.刑事起訴狀(刑事自訴狀)

刑事起訴狀,亦稱刑事自訴狀,是指刑事自訴案件的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或者同時承擔民事責任的書狀。

刑事起訴狀與起訴書的異同:刑事起訴狀與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起訴書在法律上具有相同的性質和作用,二者都是向人民法院起訴,都是向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作鬥爭。但前者是以個人名義向法院提起,後者是以人民檢察院的名義提出;前者是自訴,後者是公訴;前者叫刑事起訴狀(或稱刑事自訴狀),後者叫起訴書。

寫刑事起訴狀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被告人的行為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二是提起自訴的必須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三是隻能向有管轄權的第一審人民法院起訴。四是該案是法定的自訴案件。刑事訴訟對自訴案件的範圍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包括兩方麵:一是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如情節惡劣的侮辱、誹謗案,幹涉他人婚姻自由案、虐待案等;二是其他不需要進行偵察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如傷害案、抗拒執行判決裁定案、重婚案、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遺棄案等。

5.刑事起訴狀的結構、內容及其寫法:

(1)首部:

①,標題。寫明訴狀名稱,一般寫“刑事訴狀”或“刑事自訴狀”字樣。

②,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在原告人和被告人欄內,分別寫明自訴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單位、住址。如果原告人或被告人是二人及以上,應依他們在案件中的地位與作用依次排列,逐一說明其基本情況的八個項目。

(2)正文:

①,案由和訴訟請求:

這項內容主要寫明以下幾點:一是自訴人控告被告人侵犯自身權益的犯罪行為罪名,如傷害罪、侮辱罪、重婚罪、遺棄罪等。這實質上是自訴人對案件性質的說明。二是自訴人根據被告人侵犯自身權益的事實,依法概括地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和主張,如自訴人控告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處以刑罰。三是如果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訴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失,有權要求被告人給予賠償,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有關賠償的請求事項。賠償請求要寫明具體的賠償數額。

②,事實與理由:

陳述事實。要把被告人實施侵害行為的時間、地點、動機、手段、情節、結果七個要素交代清楚。陳述事實要注意客觀性,要按照實際情況如實寫出其犯罪事實。要講清來龍去脈,前因後果,突出主要關鍵情節。所述事實要提出證據,證據方麵也可以單列一項專門提出。要舉出能證明被告人犯罪的證人、證物、書證、物證以及所交驗的具體證物等。舉證要有力,要舉出證明案件本質的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存在的強有力的證據。

闡明理由。主要是分析認定被告人的侵害行為造成了怎樣的結果,構成了什麼性質的犯罪,觸犯了什麼法律條文等。理由是對案情具體事實的概括,在概括事實的基礎上,中肯地闡明理由,然後經過論證推理,再援引法律條款,提出訴訟的法律根據,論證所請求事項的合理合法。

總的來講,事實和理由這一部分是先敘事,後說理,再引法,運用邏輯推理,對被告人行為的性質和罪名加以分析認定。

刑事案件十分重證據,一般應在正文和末尾單獨列出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3)尾部:

結尾處應當寫明下列幾項:

①,刑事訴狀提交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即寫“此致×××人民法院”。

②,具狀人簽名並蓋章。

③,具體的時間(年、月、日)。

如果此狀是由他人代寫,還應寫明代寫人姓名和工作單位。

(4)附項:附項是刑事訴狀的最後一部分,此項應寫明:本狀副本×份;物證×件;其他附帶說明的事項。

6.民事起訴狀,亦稱民事訴狀,是指公民或法定代理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或者因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據事實和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裁判所使用的書狀。

使用民事起訴狀提起民事訴訟,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行為。這種訴訟行為受國家法律保護。合法合格的民事訴狀,能夠引起訴狀程序的開始,據以依法解決當事人的實際問題,因此它在行使訴訟權上具有實體上和程序上的意義。同時,民事起訴狀是人民法院立案和審判的憑據之一,也是被告應訴答辯的依據,因此它對原告人在保護自身權益方麵具有切實的意義。

民事起訴狀的結構形式與起訴狀相同,但內容上有差異。

(1)首部:

①,標題。一般隻寫“起訴狀”三個字,或寫“民事起訴狀”、“民事訴狀”。

②,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內容及寫法與刑事起訴狀相同。如果有委托代理人,要在原告人或被告的下項,寫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職務以及與原告人或被告的關係。

(2)正文:

①,請求事項。要寫明自己的訴訟要求和主張,即請求人民法院解決民事權益爭執的具體問題是什麼,如損害賠償問題,償還債務問題,履行合同問題,要求離婚問題,遺產繼承問題,產權問題,給付贍養費問題等等。書寫請求事項要明確、具體,合情合理合法,對於財物賠償要寫出具體數額,例如離婚案,要寫明請求與被告離婚,如果有子女撫養問題、財產分配問題,也要提出明確的意見和請求。

②,事實和理由:

陳述事實:主要敘述民事權益糾紛形成的事實。要寫明被告的侵權行為,訴訟雙方當事人發生權益爭執的時間、地點、原因、過程和結果。要寫明具體情況和爭執的焦點。例如離婚方麵的民事訴狀,應寫明雙方婚姻關係的由來和發生破裂的過程,婚前基礎怎樣,婚後感情如何,是如何變化的,何時何事發生糾紛,糾紛的情節和後果怎樣;如果有第三者插足,應提供證據,說明感情破裂的程度。

闡明理由。主要是依據民事權益爭執的事實和證據,概括分析其糾紛性質、危害、後果和責任。然後援引法律條款,提出訴訟的法律根據,論證請求事項的合理合法。

正文末尾同樣應單獨列出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3)尾部。寫法與刑事起訴狀同。

(4)附項。寫法與刑事起訴狀同。

(二)上訴狀

1.上訴狀的性質、作用和種類

上訴狀是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在法定的期限內,依照法律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重新審理而提出的書狀。

上訴狀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並進行審理的依據,它對於提高辦案質量,防止錯判,保證國家審判權的正確行使,具有重要作用。同時,對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製,具有重要的意義。

根據上訴問題的性質,上訴狀可分為刑事上訴狀、民事上訴狀(含民事、行政案件)兩類。民事上訴狀包括民事、行政案件,公民當事人提出上訴的上訴狀和民事、行政案件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上訴用的上訴狀。

2.上訴狀的寫作格式

各種上訴狀的結構格式基本相同,中介首部的項目因具體情況不同而略有差異,其基本結構形式如下:

××上訴狀

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單位、住址。

法定代理(代表)人:姓名、職務、與上訴人的關係。

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單位、住址。

法定代理(代表)人:姓名、職務、與被上訴人的關係。

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略)

上訴理由(略)

×××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名蓋章)

×年×月×日

附:上訴狀副本×份;證件×件

3.民事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因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審判決或裁定而製作的書狀。民事上訴狀必須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根據民事訴訟的規定,不服民事判決的上訴期為15日,不服民事裁定的上訴期為10日。上訴期也是自接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民事上訴狀必須是有權提起上訴的人才能書寫,並且必須是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而有上訴請求的,才寫民事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的結構與刑事上訴狀相同,但內容上有差異。

(1)首部:

①,標題。寫明“民事上訴狀”,或隻寫“上訴狀”三個字。

②,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項目與起訴狀相同,次序按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這個順序分別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如果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要寫明機關單位名稱、所在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和職務,如果有委托代理人,還要寫明委托代理人姓名和職務等。

③,寫明不服一審判決或裁決的事由。內容與刑事上訴狀相同。

(2)正文:

①,上訴請求。內容和寫法與刑事上訴狀同。

②,上訴理由。大致從以下幾方麵考慮:一是事實方麵,著重提出原審裁決認定的事實是全部錯誤還是部分錯誤,說明真實情況究竟如何,有無證據。二是原審裁判對糾紛性質判斷是否正確,是非是否清楚,責任是否分明。要具體指出定性不當之處。三是原審裁決的結論是否得當,是否合乎情理,有無法律依據,引用的實體適當與否,與案情事實是否適應,是否存在片麵性等。四是原審裁判在處理案件中有無違反程序法規定,以致造成處理案件不當。五是其他。以上幾方麵都要注意引用有法律和條款作為上訴的根據,以增強辨駁的力量。

(3)尾部和附項,與刑事上訴狀相同。

(三)申訴狀

1.申訴狀的性質和作用

申訴狀亦稱申訴書,是指各類案件的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不服,認為確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查糾正,要求重新處理時所使用的書狀。

申訴與上訴不同,上訴是在第一審人民法院或國家指定的機關雖然已有判決或裁定,但在上訴期內,尚未發生法律或行政效力時提出;申訴是在人民法院或國家指定的機關的判決或裁定已發生法律或行政效力之後提出,不論這些判決、裁定是否經過上訴,也不論這些判決、裁定是否已經執行完畢,都可以不受時間限製進行申訴,但提出申訴,並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申訴狀隻能被視為決定是否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發生,這和上訴狀遞交之後即可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生不同。

使用申訴狀,既可維護人的合法權益,又可維護法律的尊嚴,申訴狀是運用特殊程序保護申訴人合法權益的書狀,它能使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特定機關和國家有關工作人員得知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有無錯誤,本著對人民負責的精神,實事求是,對錯判重新審理,以堅持真理,修正錯誤。這樣做,更利於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的嚴肅性,更能提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通過運用這種特殊程序而引起重新審判,無罪的人就不致於含冤受罰,從而保護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2.申訴狀的寫作格式:

申訴狀的基本結構形式如下:

申訴狀

申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單位、住址。

對方當事人(即被申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單位、住址。

申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號刑(民)事判決,現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略)

事實與理由(略)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四)答辯狀

1.答辯狀

答辯狀的性質、作用和種類

答辯狀是指在訴訟活動中,被告人針對原告人起訴的事實、證據、理由和訴訟請求,或者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提出的理由和請求,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回答和辯解的一種書狀。答辯是一種應訴的法律行為,被告人提出答辯狀,是訴訟程序規定的,是訴訟當事人依法享有的一種訴訟權利。

使用答辯狀,有利於法院全麵掌握和查清案情,從而作出正確的裁判。原告人、上訴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後,人民法院隻了解到一方提供的情況,為了公平合理地斷案,人民法院按法律規定將訴狀、上訴狀的副本送達被告人、被上訴人,並限期要他們提出答辯狀,使人民法院能了解到兩方麵的情況,這對於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全麵分析案情,正確分清是非,恰當準確行使審判權,都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答辯狀是被告人、被上訴人為維護自己的權益而寫的書狀。被告人、被上訴人使用答辯狀,能夠使用他們充分地陳述有關事實和明確地提出自己的主張和理由,有利於保護被告人、被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答辯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答辯,被告不提出答辯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判。答辯有刑事、民事之分,又有一審、二審之別。一審刑事答辯,稱刑事自訴答辯狀;一審民事答辯,稱民事答辯狀;二審刑事答辯,稱刑事被上訴答辯狀;二審民事答辯,稱民事被上訴答辯狀。

2.答辯狀的寫作格式

答辯狀寫作基本格式如下:

××答辯狀

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單位、住址。

因,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五)反訴狀

反訴狀是民事案件的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以原告的起訴提出相反的獨立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所遞交的書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中的被告、刑事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都可提起反訴。反訴的特點:一是隻能在起訴之後,在法庭辯論結束之前,向審理本訴的人民法院提起。二是隻能針對本訴的原告提起。三是其內容隻能是與本訴有牽連,並且與本訴又是各自獨立的、需要由法院調解或裁判的。

反訴狀的結構格式,與起訴狀基本相同。

(六)申請執行書

1.申請執行書的性質和作用

申請執行書是訴訟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執行人民法院判決中規定的義務,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以強製手段促使對方當事人執行法院判決的一種申請性文書。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刑事兼民事判決書以及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訴訟當事人都應當執行。如果敗訴或負有一定義務的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拒絕履行法律文書中所確定的義務,當事人一方按照法律規定,可向人民法院請求強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