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恢複性司法的概念(2 / 3)

恢複性司法的準官方定義,強調為那些與犯罪有重要關係的個體搭建一個參與問題解決的平台,從個體的社會環境背景來考察犯罪問題,尋找犯罪的原因和對策。恢複性司法提倡一種前瞻性的解決問題思路,鼓勵犯罪問題處理實踐中的機動性和靈活性,反對當前司法體製的刻板和封閉。司法不是一種控、辯、裁的平麵三角形結構,而是以犯罪人(Offender)、被害人(Victim)、社區(Community)構成的三角形為底麵,以司法\正義(Justice)為頂點的立體結構。在這個立體構造中,正義是多麵的、立體的,而不是現行司法體製的平麵結構中的、非此即彼的兩難。但是,有學者認為這一定義存在缺漏:其一,該定義沒有明確“恢複”的對象和方式,同樣也殘缺表達恢複性司法的核心價值,即治愈而非傷害、道德學習、社區參與、關懷、尊重、責任、道歉和賠償等。恢複性司法恢複的是“特定犯罪行為的利害關係人”,具體而言是指被害人、犯罪人和社區;而恢複方式則為賠償財產上的損失、治愈創傷,以此來恢複安全感、恢複尊嚴、恢複控製感、恢複建立於已然司法感情基礎上的和諧、恢複社會支持。其二,該定義限定活動方式為“通常在調解人的幫助下”,故而排除了其他非調解類型的恢複性司法模式。雖然刑事調解(VOM)是恢複性司法實踐的主要模式,但除此之外,還有其他類型的實踐,如家庭小組會議等模式。

(三)恢複性司法的內涵

本世紀初,我國學者將歐美方興未艾的Restorative justice相關理論帶入我國,在翻譯中產生不同版本。內地學者將其譯為恢複性司法,香港學者譯為複合公義,而台灣學者譯為複歸正義。在英文中,Justice既有“司法”之意,又有“正義”之意,但翻譯過來究竟是“司法”,抑或是“正義”?司法屬於程序的範疇,而正義則是法追求的價值。恢複性司法的計劃項目融合各國當地的司法文化傳統,呈現出本土化和多元化,沒有統一的模式。而且,這些計劃是對現行刑事司法程序之缺憾的理性反思,如果再將其定義為司法,恐怕會與當前司法體係混淆,淹沒其本質意蘊。筆者認為,恢複性司法更多體現為一種犯罪反應的理念,一種糾紛解決的理念,是屬於價值層麵。恢複性司法並非采取某種特定的程序就可以貼以“恢複性司法”的標簽,也不是隻能采納一種形式而排斥其他,它可以采用任何形式,隻要反映恢複性價值,隻要目標在於實現恢複的。易言之,無論具體計劃項目怎樣多變,隻要具備恢複性的基本原則和核心價值,就是恢複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區別於傳統的懲罰性國家正義(Punitive state justice),其價值在於治療(healing ),而非傷害(hurting)。”因此,筆者認為將其譯為“恢複性正義”更為恰當,但鑒於當前絕大多數學者都將其譯為“恢複性司法”,為保證討論的統一性,筆者也采用“恢複性司法”一詞。如前文所述,雖然學者們對恢複性司法的闡釋莫衷一是,但以下內涵卻是各種恢複性司法定義都濃墨重彩的英華。

1.“恢複”是恢複性司法的重心

對“恢複”的含義,學界基本形成共識,認為不能機械簡單地將其理解為使事態恢複到犯罪發生前的狀態。這不僅是因為很多犯罪所造成的某些損害事實上是根本無法複原,而且更重要的是,犯罪前的人際關係也並非一種理想的狀態。因為它包含了導致犯罪發生的人際衝突,而“恢複”就是要通過被害人、犯罪人與社區成員之間的交流與對話,使人際關係升華到一種更和諧、更融洽、更有成員歸屬感和凝聚力的境界。圍繞著恢複重心,可以衍生出許多分支義項。侵犯個人利益的犯罪不再被一廂情願地強調為對抽象國家利益的侵害,對深奧法律條文的違犯,更多的是將其視為對個人和社區的侵害。犯罪破壞了健康人際關係,傷害個人、社區的依賴感和安全感,摧毀社區結構。因此,犯罪人應就自己的罪錯行為承擔更加具體現實的責任,以彌補對個人和社區造成的損失。恢複性司法鼓勵犯罪人撕掉虛偽的麵紗,坦誠麵對、自省其犯罪行為,支持犯罪人理解、接受並履行他們應盡的義務,例如通過真誠的解釋和道歉、積極的物質和精神賠償、調解、社區服務等方式來恢複犯罪所造成的傷害。

恢複之於被害人,是從犯罪影響中獲得痊愈。被害人因受到傷害而感到被歧視和淩辱,他們希望通過恢複性司法計劃證實犯罪人的罪錯事實,恢複其安全感、尊嚴以及最重要的控製感。

恢複之於社區,是恢複更廣泛意義上的損害。社區從恢複性司法計劃中受益,鞏固加強社區認可的文化信念、價值規範以及期待,恢複被犯罪人所破壞的社會關係,恢複社區的安寧秩序,使社區更適宜居住。

恢複之於犯罪人,是通過改正行為使其重新融入社區、回歸社會。“恢複”不單純意味著賠償犯罪人造成的損失,還意味著修複犯罪人本身的傷害。實現前一目標,需要恢複性司法計劃給犯罪人提供機會讓他們承認違反社會規則,讓他們表達懊悔、作出賠償,然後恢複他們的社會身份。犯罪人在傾聽完被害人的受害陳述後,在經曆過悲痛、自責與內疚的情感滌蕩後,就會萌生出悔過自新的動機,恢複對其犯罪行為和結果負責的責任感,恢複對賠償行為的控製感。恢複性計劃鼓勵犯罪人學習在社區中生活的新方式,進而改正他們的反社會行為。實現後一目標,就需要深入探討犯罪行為之下的隱藏原因和犯罪行為的後果。普通程序不可能奇跡般地消除幾年來犯罪人所經曆的社會邊緣化和排斥,或者消除長期對心理谘詢師的依賴。恢複,需要社區肯定犯罪人作出賠償的努力,同時也需要被害人和社區的理解、幫助、支持。

2.“賦權”是恢複性司法的主要方式

恢複性司法擺脫正規刑事司法體係的刻板與冷漠,以更具親和的方式貼近利害關係人。它以平民的角色傾聽人們的聲音,了解、滿足人們的需要,實現人們的權益。“賦權”使恢複性司法超越了正式刑事司法,賦予直接受犯罪影響當事方的控製權,以一種非正式的、開放的、建設性的過程解決糾紛,使人們更滿意這種“司法”。

首先,給被害人賦權,在對犯罪人的處理的過程中充分尊重考慮被害人的需要和意見。最具說服力的證據是在恢複性司法程序中突出被害人的地位,使其成為整個過程最矚目的主角。與正式刑事司法體係不同,恢複性司法強調對被害人所受創傷的恢複。它給予被害人更多的關注、撫慰與補償,賦予被害人更多控製權,使其不再孤零零地站在正式刑事司法體係之外而“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答”了。對被害人的賦權,使其獲得情感上、心理上的滿足,從而消泯未來報複的仇恨心,降低再度被害恐懼感。在賦權的基礎上,恢複性司法更願意盡可能早的對犯罪反應,提倡最大限度的自願合作和最低限度的強製,因為治愈人際關係本身就是自願與合作的過程。“行為人自願對行為結果予以補償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刑罰目的,同時可為被害人提供摸得著的好處。”

其次,給犯罪人賦權。獲得控製權的不僅有被害人,還有犯罪人。在家庭小組會議、被害人——犯罪人調解及量刑小組會議等機製中,犯罪人可以毫不避諱地表達對犯罪行為的看法,書麵或口頭承認過錯及給被害人帶來的不當損害,以實際行動彌補被害人和社區的損失,並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區成員的原諒。在溫情脈脈、親和性強的恢複性司法程序中,犯罪人不僅可獲得被害人的諒解和寬容、悔過自新,而且可通過履行賠償協議、參與社區服務等方式獲得社區的認可和包容、實現自我。這種糾偏效用是難以估計的,它不僅拓展了犯罪人的社會能力,而且也使其產生滿足感和自我認同感,有利於融入社會、回歸社會,再度成為社會的積極建設者。實踐表明,通過恢複性司法,再犯率大大降低。如美國的一份隨機抽樣調查表明,參加恢複性司法程序的青少年犯的再犯率為18%,而通過正式刑事司法係統處理的青少年犯的再犯率為27%。英國的一項對成年犯的調查也顯示,通過恢複性司法程序處理的犯罪人的再犯率比正式司法係統處理的犯罪人的再犯率要低10%。而在澳大利亞等地的一些調查中,恢複性司法對降低再犯率的作用更為明顯。

最後,給社區賦權。絕大部分犯罪發生於社區。它侵蝕社區成員的安全感,破壞社區的安寧和成員間健康的人際關係,因此,對犯罪的反應中社區應發揮積極作用。恢複性司法利用各種各樣的機製給社區授權,從識別、處理到預防刑事損害。恢複性司法將單個社區成員、學校、社會組織機構、宗教團體和商事組織吸收進來,將它們納入一係列預防性和反應性項目之中,由社區提供支持和理解,以消除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區的隔閡,強化社區的紐帶維係作用。恢複性司法強調製造一個有效支持犯罪人回歸社會、被害人恢複傷害的主動預防犯罪的社區環境,它吸收社區成員積極參與社區安全工作,增加社區對犯罪的認知和反應能力,提高安全感和集體行動能力。同時,將犯罪人置於社區之中,通過社區及相關部門對犯罪人的矯治與改造,接受、認可並尊重犯罪人,從而減少犯罪人再犯可能性,達到改造和矯正的目的。

3.“尊重”是恢複性司法的關鍵價值

表達尊重的方式是對他人誠實、耐心地聽取他人意見,克服年齡、性別、種族上的歧視。恢複性司法始終貫徹堅持這一價值,給予犯罪人和被害人同等的關注和尊重,不厚此薄彼。在恢複性過程中,給各方當事人都提供更積極、更直接的參與機會,給被害人、犯罪人、他們的家庭成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之間創造各種直接對話和解決問題的機會,“由於行為人可直接親自麵對被害人的觀點和要求。這樣做具有有效的特別預防效果,因為在這裏行為人第一次將被害人當人看待,並了解到其行為後果的嚴重程度”。因此,犯罪人需要彌補罪過、重新融入社區的機會,而社區也需要犯罪人的悔過來重建並鞏固社區安寧、公共安全。“恢複性司法可視作為被害人、被害社區和犯罪人進行的司法,它對犯罪的處置不僅要促進公共安全,而且要促進更加廣泛的社會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