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加強黨對人民代表大會工作的領導(2 / 3)

就推薦的本質而言它隻是一種建議和舉薦,不是黨委向人大常委會直接提名。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直接向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委會提名的主體並不包括黨的組織。現行法律無此規定,作為推薦人的黨組織參加人大常委會就無法律地位,發表意見也無法律依據。對黨委的推薦權應當劃分明確的邊界,即將時間界定在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委會召開之前,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的黨組及其黨員進行介紹和舉薦,當意見及相關介紹已經傳達後,其推薦權就已行使完畢,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召開後,應當由有法定提名權的省長、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來行使提名權,介紹被提名人的有關情況。需要經過人大或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命、批準任命的幹部經合法提名後,就進入人大或人大常委會的審議、任免程序。是否具有法定性是劃分推薦權邊界的標準,這是推薦權與提名權最大的區別。如果將推薦權當做是提名權或決定權就是一種越權行為,也會造成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權的程序化、形式化。

雖然為黨的推薦權設置了邊界,但是黨以自己正確的路線、方針、理論、政策和率先垂範的行動等,形成政治權威的影響力在人大行使任免權的全過程發揮作用。政黨權威的影響力效果在於人民自覺地敬重和服從其領導權威。

三、黨支持人大依法行使權力:尊重並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表決結果

胡錦濤《在首都各界紀念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5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提到,“要按照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科學規範黨委和人民代表大會的關係,支持人民代表大會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能”。黨委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權,經合法程序獲得任命或未獲批準任命的表決結果都應受到黨委的尊重,黨對人大履行職權的支持是構築穩固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有力保障。

人事任免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職權,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法定形式行使人事任免權,是國家意誌的統一體現,應當受到法律保障。法律規定,需選舉任命的幹部經提名人提交主席團或主任會議審查通過後,提交大會或常委會進行充分醞釀討論審議,最後經人大代表集體表決,以超過一定票數方可當選,進而產生新的“一府兩院”行政領導及組成人員。

彭真同誌在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中指出:“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是我國國家製度的核心內容和根本準則。”人大代表投出選舉任命的每一票都是神聖的,是代表人民行使當家做主權力的莊嚴選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以下簡稱《代表法》)第17條規定:“代表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表決,可以投讚成票,可以投反對票,也可以棄權。”一些人認為黨委推薦的重要幹部尤其是國家、省級正職領導人必須保證“高票”當選,才能保證黨對人大工作領導的威信。如果要求人大必須與黨委保持“一致”,實際上是將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黨委的執行機構來對待,完全忽視了人大的憲法地位。因此,必須強調尊重人大代表的表決權,隻要依法表決的結果超過法定票數就是合法的人選,同樣,未獲得法定票數也是合法表決的結果。

我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是在馬列主義代議製理論指引下建立起來的人民代表製,實行的是代表選區、選民利益的委托製,代表接受選民監督。代表本著對其選舉單位、選民負責的態度,真實地代表民意、客觀地反映民意,表決的結果就具有權威地位和值得信賴。

四、黨寬容代表的政治個性:營造政治穩定與安全的環境

民主政治中,理想的政府及其行政首腦應該是能夠體現普遍民意的。然而,代議製采用集體議事、選舉、表決的民主形式反映議事結果,這種形式本身存在不確定性。人大及人大常委會由來自不同的黨派、界別、組織組成,盡管政黨有嚴格的紀律要求和約束,但是每個成員有自己的政治個性,有一定的政治信仰,有對事物判斷的價值取向、衡量標準等,它們不同程度地影響著統一認識的形成。隻要有個體存在,就不能擺脫個人意誌具有的隨意性,因而必然會產生政治決策的不確定性和不可預期性。這種不確定性的結果可能並不體現部分人的意願和利益要求,沒有達到他們意想中的最佳選擇,但卻是一種最適當的選擇。因此,選舉結果一旦成為事實,就必須得到全體公眾包括執政黨的尊重和信任,這是民主政治得以順利發展的重要保證。

另外,現實中還存在著因人“給位子”的情況,推薦的理由和人選的條件未能達到代表的要求,投票成為考驗代表的道德戒律。代表心中存在一個衡量標準,他們用這個尺子理性地度量每個需要表決任命的對象,看即任的領導是否適合崗位的要求,而不是相反的讓代表為“一個人”設置某個位子。一個沒有批準任命的結果,在今天看來也許打破了以往的政治思維和權力慣性運行模式,但是站在理性的角度來看,它是民主參與的權利意識、權利自主意識的表達。確定某個普遍一致的社會價值和理性標準是不科學的,即便是在同一個階級內也依然存在態度、感情、價值、信仰的差異。很顯然政治活動中的個體心理特征、行為壓力、意識形態等諸多原因會使政治活動具有日益複雜和無限豐富的特征。

美國政治家亞當·普熱沃爾斯基認為“不確定性成為這麼一種政體的核心特征,不過這種不確定性在形式上隻是相對的確定。可能會有沒有想到的個人或團體占據了統治地位,也可能新政權的路線與自己的不同,甚至可能帶來危害,要使公民能夠忍受這一點,他們之間需要彼此相當程度的信任,而且這種信任還要有結構的保證”。由此可見,尊重和信任民主結果是民主政治得以順利運行的價值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