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回 全節義甘為側室 感情懷擬結同心(2 / 2)

妹妹能與我同閑,獨不肯與我同事乎?”夢卿笑道:“姐姐肯與我同事,則我與姐姐便非兩人,更可與林家姐姐合而為一矣。恨隻恨天不隨人事,拘泥辜負了多少有情男女。”愛娘歎道:“我與林家妹妹曾有約在先,今若再蒙賢妹見許,則我之終身都在你兩人矣。不然,慈母年老,幼弟無知,比匪之傷,似可逆料。”夢卿道:“男兒知己,四海可逢。女子同心,千秋難遇。林家姐姐我雖未見其麵,然既與賢姐莫逆,則其人可知。自此以往,任他人是人非,務須同歸一處”。說畢將鬢邊一枝金蘭花簪兒拔與愛娘道:“此是小妹自幼服用,那一枝為和詩失去,至今猶念念不忘,此一技暫與姐姐,權為質信。若夢卿後來言不應,必就如此簪半路分折,伉儷不得長久”。

愛娘道:“妹妹何須如此?若愛娘必要妹妹信物,則妹妹因物而見重,是愛娘不信妹妹了。若妹妹必要愛娘受信物,則愛娘亦因物而見重,又是妹妹不信愛娘了。”夢卿道:“不然。物以表情,小妹戴用此物,原期相伴終身。今日送與姐姐,我夢卿之心亦歸於姐姐矣,且此簪原因姐姐失去其偶,姐姐若不愛憐,尚有何人珍重?”愛娘聽罷,乃接來插在鬢邊。自此兩人益相親愛,這亦不提。

卻說康夫人自八月十五日來與鄭夫人議親,鄭夫人慨然應允,故康夫人又於本月二十五日大行聘禮。又經全司禮因天子曾許夢卿為孝女,便又將甘為側室一事奏聞天子,天子大喜,詔賜“孝女節婦”四字牌匾。一時傳遍京城,凡耿家內外大小,聞知者無不暢快。獨任香兒一人心甚不喜,一則忌夢卿之貌,二則忌夢卿之才,三則同為側室,而夢卿來頭正大,家素富貴,與自己娘家不同。四則康夫人、林小姐必皆重待,而親戚奴仆亦必欽敬,顯得自己卑微。隻因這一來,有分教:言三語四,說不盡無限牢騷。慮萬愁千,方顯明一身正大。

散人曰:夢卿之仍嫁耿朗,乃名正言順,事之合宜者也,故回之首尾以全義始終。至結同心一案,雖有兩詩為之因緣,而算計其相處密邇,可以通情,則不得不另買房室以為之地。

“國祥街”三字,特為孝女節婦立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