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倉儲合同概述(2 / 2)

倉儲合同為不要式是指倉儲合同的訂立不需遵循特別的形式或辦理特殊手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選擇使用書麵、口頭或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麵形式按照其規定。據此倉儲合同為不要式,可使交易活動更加簡捷、迅速。保管人簽發的倉單並非是倉儲合同,隻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僅在個別情況下視為合同),但倉單決非合同的成立要件,而是一種履行行為。

二、倉儲合同與相關合同的區別

(一)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的區別

倉儲合同實質上也屬於保管合同,或屬於特殊類型的保管合同,與保管合同有許多共同特征(如轉移標的物占有,保管目的,標的性質),因此我國《合同法》規定倉儲合同中未盡事項適用保管合同規定。隨著倉儲活動的發展,二者又各自具有其獨特的規則,主要區別如下:

1.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並非專門從事倉儲業務之人,因此寄存人交付寄存物品時合同成立,更符合人們的生活習慣,不交付寄存物的,保管人無保管之義務。倉儲合同的保管人是以經營倉儲業為職業,具有營利性質,雙方當事人對合同主要條款協商一致,並經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承辦人簽字或蓋章,合同就成立,交付貨物是合同的履行行為。

2.倉儲合同為有償,保管合同可以是無償也可以是有償倉儲合同的保管人以經營倉儲業為職業,其與存貨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收取倉儲費,存貨人在享受存儲貨物的服務之後,應支付倉儲費。保管合同可以是無償,但也可以是有償的,當事人可選擇使用。

3.主體不同

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是具有合法資格專營或兼營倉儲業務的人。主要是國家設立的專業儲存公司或辦理倉儲業務的各類倉庫、貿易貨棧,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合夥人聯營體及個體工商戶。保管合同的主體法律並無特殊要求,如自然人將保管物存放於旅館、車站、商場或由其他自然人保管。

4.保管標的物不同

倉儲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動產,保管合同的標的物則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隻需具有易於保存的性質即可;保管合同的標的物主要是生活用品,倉儲合同的標的物主要是生產經營物資。

(二)倉儲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

委托合同與倉儲合同的共同特征都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但前者提供勞務的範圍寬泛,不論是受委托的財產事務還是非財產事務,是法律行為的事務還是非法律行為的事務均可委托他人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而倉儲合同的提供勞務屬於特定類型的勞務,僅限於保管人的保管行為,這種行為的性質是管理他人的財產事務的法律行為。

此外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或無償,倉儲合同均為有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