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施工合同(2 / 2)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義務

(1)負責施工現場布置,指定電源、水源、道路和材料堆放位置,負責臨時設施的施工。

(2)根據項目的有關技術資料、編製組織施工設計和施工方案,做好各項施工組織工作。

(3)按雙方商定的分工範圍,做好材料和設備的采購、供應和管理。

(4)及時向發包方提出開工通知書,施工進度計劃表、施工平麵布置圖、隱蔽工程驗收通知、竣工驗收報告,提供月份施工作業計劃、月份施工進度表和工程事故報告以及提出應由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和供應計劃。

(5)嚴格按照施工圖和說明書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使用。

(6)對已完成的房屋,構築物和安裝的設備。在交工前負責保管,並清理好現場。

(7)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竣工驗收技術資料,辦理竣工結算,參加竣工驗收。

(8)在合同規定的保修期內,對屬於承包方責任的工程質量問題,負責無償修理。

四、違約責任

(一)發包方的違約責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因此給承包方帶來的損失。

(2)因發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3)發包方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順延工期,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停工、窩工的損失。

(4)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擅自動用,因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

(5)不按期驗收,應償付逾期違約金。

(6)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築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拍賣所得價款優先償付承包人的工程價款。

此處是《合同法》所做的新規定,目的在於保護承包人的權利。即發包人在承包方催告後合理期限內不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方有權就該工程拍賣價款優先受償。對於此種權利,通常有三種理解:其一,理解為留置權,但由於留置權標的通常為動產,且留置權須為法律明文規定並由權利人占有標的物方得成立,故而留置權說不能成立。其二,理解為抵押權。由於抵押權的標的為建築物情況下須登記才能成立,故而抵押權說亦難以成立。其三,理解為一種獨立的優先權,屬於擔保物權範疇。作第三種理解,有利於對承包人的保護,也有利於司法實踐中對該權利的正確認定。

(二)承包方的違約責任

(1)未及時通知發包人對隱蔽工程進行驗收,導致工程延期的,應償付違約金並承擔費用。

(2)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和返工、改建。

(3)由於承包方的原因,造成發包方提供的材料、設備等丟失或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4)工程交付日期不符合規定,按合同中有關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第二十一章 運輸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