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勘察、設計文件要符合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勘察設計技術標準和合同的規定;
(2)工程勘察文件能真實地反映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狀況,評價準確,數據可靠;
(3)工程設計要經過方案比較和計算,提供的設計文件要符合國情,技術先進,經濟適用;
(4)設計文件的深度,要能滿足相應設計階段技術要求,施工圖配套,標注說明清晰完整;
(5)設計中選用的材料、設備等,要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色澤等,並提出質量要求,但不能指定生產廠家。
三、勘察、設計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在同一合同中,雙方主體的權利義務是對應的,因此我們僅對雙方義務作一介紹。
(一)勘察合同發包方與承包方的義務
1.發包方的義務
根據《合同法》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發包方有如下義務:
(1)在勘察工作開始前,發包方應向承包方提交經建設單位同意的勘察範圍的地形圖和建築平麵布置圖各一份,提交由設計單位填寫的勘察技術要求及附圖。
(2)發包方應負責勘察現場的水電氣供應、平整道路、現場清理工作,以保證勘察工作的開展;
(3)在勘察人員進入現場作業時,發包方負責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2.承包方的義務
承包方應按規定的標準、規範、規程和技術條例,進行工程測量和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等勘察工作,並按合同中規定的進度,質量要求提交勘察成果。
(二)設計合同發包方與承包方的義務
1.發包方的義務
(1)在規定日期內向承包人提供經過批準的設計文件和有關勘察資料、施工條件以及有關設備的技術資料。
(2)及時向有關部門辦理各設計階段設計文件的審批工作。
(3)明確設計範圍和深度。
(4)依照雙方的約定支付設計費用。
(5)在設計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時,發包方應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6)發包方應維護承包方的設計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也不得轉讓給第三方重複使用。
(7)合同中含有保密條款的,發包方應承擔設計文件的保密責任。
2.設計合同承包方的義務
(1)根據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關技術經濟文件、設計標準、技術規範、規程、定額等提出勘察技術要求和進行設計,並按合同規定的進度和質量要求,提交設計文件(包括概預算文件、材料設備清單)。
(2)初步設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後,在原定任務書範圍內的必要修改,應由承包方承擔。
(3)承包方對所承擔設計的建設項目應配合施工,進行施工前技術交底,解決施工中的有關設計問題,負責設計變通和修改預算,參加隱蔽工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
四、違約責任
(一)發包方的違約責任
(1)由於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未按期提供勘察、設計工作必須的資料或工作條件,因而造成勘察、設計工作的返工、窩工、停工或修改設計時,發包方應按承包方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因發包方責任造成重大返工或重作設計時,應另增加勘察、設計費。
(2)發包方未按規定或約定的日期支付勘察、設計費用時,應償付逾期違約金。
(3)發包方不履行合同情況下,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二)承包方的違約責任
(1)因勘察、設計質量低劣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損失的,由承包方繼續完善勘察、設計,並視造成的損失、浪費的大小,減少或免收勘察,設計費。
(2)對於因勘察、設計錯誤而造成的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的,承包方除免收受損部分的勘察設計費外,還應償付與直接損失部分勘察、設計費相當的賠償金。
(3)承包方不履行合同,應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