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案件調查應當注意的問題(1 / 2)

一、受理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案件的要求

(一)及時製止現行違法行為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不僅破壞國家機關對社會的管理秩序,而且其中許多行為還同時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或者公私財產權利,直接影響到社會秩序的穩定。因此,公安機關對發現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應當及時趕赴現場,采取適當的方式,妥善製止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以避免和減少違法行為給國家、集體和公民造成的損害,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

(二)認真了解案情,分清案件性質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中,有許多行為在行為方式或者表現形式上,與其他種類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相似,不易區分;還有些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與違反有關行政管理的行為、違反單位規章的行為、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以及刑事犯罪行為有聯係,區別隻是情節或者危害後果的不同。因此,辦案人員在受理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案件時,應當認真了解案件情況,依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構成的基本理論進行初步分析,判明案件的基本性質,以便確定是否作為治安案件立案調查。

(三)做好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中,不少是涉及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單位的,因此,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發生後,公安機關除了及時製止、認真受案調查以外,還應當主動與有關的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單位聯係,積極做好協調工作。

(四)依法嚴懲單位違法行為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與其他種類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相比較,單位成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主體的特點比較明顯,社會危害性也更為嚴重。如旅館、飯店、娛樂場所、出租汽車行業中容留賣淫嫖娼的行為;印刷行業非法印刷淫穢物品的行為;刻字業違反規定承製公章行為等。對此,公安機關應當強化調查與處理工作,並積極與違法單位的主管部門取得聯係,互相配合,堅決懲處單位的違法行為。

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案件的調查重點

(一)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的成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種類較多,特征各異,其形成原因也各不相同。要正確認定案件的性質,必須查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發生的原因,明確其行為特征,經過分析、判斷,運用法律、法規作出正確處罰,防止出現錯案。

(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的情節和危害後果

某些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與刑事犯罪行為的區別,就在於情節和危害後果。所以,準確地認定其情節和危害後果,對於準確地認定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的性質,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行為人之間的關係及各自的作用

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中,屬於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查證行為人之間的關係及各自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做到不枉不縱。

(四)單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的責任人及其責任

單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應當注意調查清楚有關人員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特別要查證單位的主管人員有無指使行為,以便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同時,查清有關人員的責任,也有利於整改隱患,加強防範。

(五)作案工具、違禁品的來源及贓物的去向

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除了查清事實,依法作出治安管理處罰外,還必須收繳其作案工具、違禁品和贓物,以防止這些物品繼續被用來從事違法活動,危害社會。值得注意的是,在調查處理這類案件中,不能以案論案,還應當繼續深挖這些物品的來源,如倒賣票證行為中的票證來源,傳播淫穢物品行為中淫穢物品的來源,吸食、注射毒品行為中的毒品的來源等,為調查處理其他違法行為提供線索和證據。

“案例評析”

吳某的行為構成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警人員)招搖撞騙行為。構成這一行為,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主觀上出於故意,目的是騙取財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第二,行為人實施了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務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第三,行為情節輕微,危害較小,尚未構成犯罪,不夠刑事處罰。本案中,吳某冒充某部隊的後勤主管人員,到處招搖撞騙,騙吃騙喝並騙得少量財物,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