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擾亂公共秩序案件的要求
擾亂公共秩序案件的受理,分為現行案件的受理和非現行案件的受理兩種。這裏主要講現行案件受理的要求:
(一)及時趕赴案發現場,製止擾亂公共秩序行為,防止事態擴大
擾亂公共秩序案件突發性較強,如不及時製止,可能在一定的範圍內迅速蔓延、擴大,造成更嚴重的危害後果。因此,迅速趕赴現場,有利於製止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和及時調查取證;如果出警動作遲緩,相關人員就可能離開現場不知去向或者不能及時製止事態的發展,從而導致更大的社會危害。
(二)及時了解案件情況
要了解的案件情況,包括案件的性質、案發地點、參與人數、是否持械等。要抓住時機收集相關證據,如及時進行現場調查,對現場群眾進行調查,了解案件發生的原因和具體細節;對案發現場進行勘驗,收集痕跡物證;詢問被侵害人,了解受侵害的過程和造成的傷害程度等。
(三)迅速恢複秩序
製止現行行為後,應當將鬧事者隔離並帶離現場,平息事態,恢複秩序。
二、擾亂公共秩序案件的調查重點
擾亂公共秩序案件大多發生在公共場所,對這類案件的調查與處理,一般采用公開調查的方法,圍繞查明案件事實和收集案件證據展開。案件的調查工作既要照顧到全麵,又要突出重點:
(一)調查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發生的原因
擾亂公共秩序案件發生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滿足個人的某些要求;有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有的是發泄對社會的不滿,還有的是行為人閑極無聊,尋求刺激等。查明行為人作案的真實原因,有助於認定行為性質、過錯和責任大小。
(二)調查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情節和危害後果
在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認定過程中,情節和危害後果是決定該行為是否達到違反治安管理程度的關鍵因素。情節主要包括作案手段、作案次數、參與人數、造成的影響等。危害結果主要包括人員損傷、財物損失和其他結果。
(三)調查行為人之間的關係和各自在案件中的作用
查明行為人之間的關係和各自在案件中的作用,是就共同擾亂公共秩序案件而言的。實踐中,多數擾亂公共秩序案件是多人共同所為,而且每個作案人在共同作案行為中的表現不盡一致,通過調查每個作案人的作案事實以及他們之間的關係和各自在案件中的作用,以確定他們各自行為在共同行為中的地位和作用,從而做到行為與處罰相適應。
“案例評析”
張某和吳某的行為應為擾亂公共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尚未構成犯罪,應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第二項規定,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2001年12月頒布的《刑法修正案(三)》第8條也針對此類行為增設了新的罪名,即“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區分此類行為罪與非罪的關鍵,在於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是否嚴重,是否造成了嚴重後果。“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是指對社會秩序的擾亂達到了相當程度,如造成學校停課、商場停業,社會公眾產生心理恐慌,無法正常地工作和生活等;造成嚴重後果是指造成了嚴重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如在商貿場、演唱會現場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投放虛假危險物質導致秩序混亂,人群擁擠踩踏,造成人員傷亡,或導致商場、金融部門被迫停業,產品被停產、停銷,造成經濟損失。從本案案情看,張某和吳某雖然在商場門口這一公共場所投放了虛假的“炸彈”,但其虛假性馬上予以查明,隻是引起了一小陣騷亂,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不嚴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