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對公安派出所依法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公安派出所的縣、市、旗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或者縣、市、旗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6)對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不服的,向該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
(7)對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如果其上一級公安機關不在同一地區的,向所在地的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申請行政複議;對客運列車、客運輪船乘警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乘警隊隸屬的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四、治安行政複議的申請與受理
(1)治安行政複議的申請
治安行政複議的申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有管轄權的行政複議機關提起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活動。
1.治安行政複議申請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具備法定資格。申請人是認為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複議法》第10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
應當注意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沒有賦予被侵害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根據《行政複議法》的上述規定,如果被處罰人不服治安管理處罰而申請行政複議的,被侵害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其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被侵害人如果認為公安機關在查處治安案件時,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反映,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控告。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治安管理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必須明確指明被申請人,即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安機關。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拒絕受理。
(3)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申請人一般應有明確、具體的複議請求。實踐中,行政複議請求一般有以下四種情況:一是請求撤銷違法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二是請求變更不適當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三是確認公安機關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四是請求履行法定職責。任何一種行政複議請求都必須以一定的事實根據為基礎,否則,不可能得到行政複議機關的支持。
(4)必須向有管轄權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即必須向作出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
2.治安行政複議申請的期限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3.治安行政複議申請的形式
申請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一般應當采用書麵形式,即向行政複議機關遞交行政複議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1]申請人是公民個人的,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和住所等情況;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載明其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3]申請複議的理由。[4]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日期。
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的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二)治安行政複議的受理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
1.對不符合治安行政複議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決定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主要有:[1]不是本案行政相對人提出的申請;[2]被申請人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4]超過法定期限。
2.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製作《受理複議案件通知書》,交申請人和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公安機關。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麵答複,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3.其他特殊情況的處理。對行政複議申請書的內容尤其是法律規定應當載明的內容缺項,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把行政複議申請書發還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則依法決定不予受理;對符合行政複議條件,但又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五、治安行政複議的審理
(一)治安行政複議的審理方式
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案件的審理采用以書麵審理為主、其他方式為輔的審理方式。所謂書麵審理,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僅就雙方所提供的書麵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決定的一種審理方式。所謂其他方式,是指行政複議機關根據情況采用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當麵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或者采取聽證等公開方式,通過雙方對爭議的事實、法律依據進行質證、辯論,最後由行政複議機關作出決定的審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