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治安管理處罰的聽證程序(2 / 3)

4.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

5.其他有關人員。是指與聽證的行政處罰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當事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聽證的告知、申請和受理

(一)聽證的告知

對適用聽證程序的治安案件,辦案部門在提出處罰意見後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擬作出的治安管理處罰及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安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申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放棄聽證或者撤回聽證要求後,處罰決定作出前,又提出聽證要求的,隻要在聽證申請有效期限內,應當允許。

(二)聽證的申請和受理

公安機關收到聽證申請後,應當在2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認為聽證申請人的要求不符合聽證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製作不予受理聽證通知書,告知聽證申請人。逾期不通知聽證申請人的,視為受理。

五、聽證的舉行

公安機關受理聽證後,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通知書送達聽證申請人,並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其他聽證參加人。

聽證應當在公安機關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10日內舉行。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治安案件外,聽證公開舉行。

聽證申請人不能按期參加聽證的,可以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一)聽證的步驟

1.聽證預備階段。聽證開始時,主持人必須做好以下工作:[1]核對聽證參加人;[2]宣布案由;[3]宣布聽證員、記錄員和翻譯人員名單;[4]告知當事人、第三人、本案調查人員、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在聽證過程中的權利義務;[5]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6]對不公開聽證的案件,宣布不公開聽證的理由。

2.聽證調查階段。包括:[1]由辦案人員提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意見及法律依據,並提出證據證實。[2]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可以就辦案人員提出的違法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意見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並可以提出新的證據證實自己的陳述。[3]第三人可以陳述事實,提出新的證據證實自己的陳述。

3.聽證的辯論階段。包括:[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第三人、辦案人員各方進行綜合性發言。[2]聽證主持人明確各方爭議。[3]各方就事實、證據、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等問題進行辯論。[4]聽證主持人聽取各方最後陳述意見。

(二)中止聽證與終止聽證的法定情形

1.聽證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主持人可以中止聽證: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會、調取新的證據或者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因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致使聽證不能繼續進行的。

(3)其他需要中止聽證的。

中止聽證的情形消除後,聽證主持人應當及時恢複聽證。

2.聽證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聽證:

(1)聽證申請人撤回聽證申請的。

(2)聽證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

(3)聽證申請人死亡或者作為聽證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撤銷、解散的。

(4)聽證過程中,聽證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擾亂聽證秩序,不聽勸阻,致使聽證不能正常進行的。

(5)其他需要終止聽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