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治安案件證據概述(2 / 3)

治安案件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客觀聯係,有直接、間接,必然、偶然,肯定、否定之分,關聯情況不同,治安案件證據在治安案件中的證明力和意義也就不同。

(三)證據的合法性

治安案件的證據必須是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並經查證屬實的事實。證據的合法性回答的是證據事實“如何”成為治安案件證據的問題,也是治安案件證據的重要特征之一。

任何客觀存在的並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相關聯的事實,在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依法收集認定之前,隻是可以成為證據材料或者稱之為自然形態的證據。隻有經過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認定,才能成為治安案件的證據,具有法律效力。

治安案件證據的合法性要求,集中體現在證據收集與認定的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等方麵。治安案件證據的合法性是證據客觀性和關聯性的重要保障。隻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收集和審查證據,才能保證證據具有準確、真實地反映案件情況的客觀性和關聯性,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治安案件證據的種類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23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證據種類主要有:

(一)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材料。實踐中,書證一般為書麵文件,但是,書證的載體並不僅僅限於紙張,也可以是金屬、竹木、塑料或者其他物質材料。書證的表達方式也不僅僅限於文字,可以是圖畫、符號或者它們的組合。

書證的分類方式很多,最常見的分類方式有兩種:一是按照書證形成的方式,分為原本、正本、副本、節錄本、複印本、影印本和譯本;二是按照書證的製作主體不同,分為公文性書證和非公文性書證。書證能夠直接表達相應的思想和行為,是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最常用的證據之一。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書證的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屬於書證的原件,收集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節錄本;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複製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誤後加蓋其印章。

(二)物證

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質屬性、存在狀態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和痕跡。常見的物證包括實施違法行為使用的工具、獲得的贓款、贓物以及遺留下的痕跡等。

收集物證,可以提取原物,也可以通過拍照等方式對物證進行固定,有的物證的收集和固定還要通過科學技術方法。物證的客觀性較強,它獨立於人的意誌之外,受人的主觀因素影響很小。區別物證和書證的關鍵在於,書證是以其內容,而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質屬性、存在狀態證明案件真實情況。

(三)視聽資料、電子證據

視聽資料,是指以聲音、圖像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材料。對電子證據的概念和範圍,我國法律目前尚沒有明確的界定,對治安案件而言,常見的電子證據包括電子郵件、電子公告、電子聊天記錄和電子數據交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