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治安案件的回避(2 / 2)

公安機關在規定時限內沒有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或者未通知申請人的,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程序違法為由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指令回避

指令回避,是指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民警察具有應當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沒有申請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回避的,有權決定其回避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可以指令其回避的製度。

辦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二)應當注意的問題

1.在公安機關作出回避決定前,辦案人民警察不得停止對治安行政案件的調查。這是由公安執法工作的特殊性決定的。公安行政執法活動具有連續性和緊迫性,追求一定的行政效率。況且,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民警察是否回避尚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如果在審查是否回避期間停止對案件的調查,很可能導致違法行為人逃跑,證據滅失,甚至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給治安案件調查、處理帶來困難。

2.被決定回避的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民警察、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以前所進行的與案件有關的活動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決定的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決定。被決定回避的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員通常和案件有一定的利害關係,可能存在不能正確履行職責的因素,且在回避決定作出前,他們通常都有一定的作為,如辦案人員的詢問、調查取證等,這些與案件有關的活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一個較為複雜的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甄別,不能一概而論。因此,由作出回避決定的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比較客觀,有利於保障治安案件調查的順利進行。

3.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屬於程序違法,所作出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無效。

“案例評析”

本案中公安派出所及其辦案人民警察的做法不符合治安案件回避的規定,屬於程序違法。

本案辦案人民警察是本案當事人李某的近親屬的,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回避。

盧某是本案當事人,他認為辦案人民警察具有應當回避的法定情形,依法提出申請,要求其回避是其基本的權利。

而李某的哥哥以不偏袒自己的弟弟、該派出所所長以案件調查了一半,中途更換辦案民警不大方便為由駁回盧某的回避申請,是不合法的。

“思考題”

一、簡述題

1.簡述治安案件的來源。

2.簡述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

3.簡述治安案件回避的法定情形。

二、選擇題

1.在回避決定作出前,治安案件調查人員()停止案件調查。

A。不應

B。應當

C。可以

D。暫時

2.下列關於公安機關受案程序的說法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A。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B。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

C。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必要的時候可以不說明理由

D。報案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為其保密

3.下列有關辦案人民警察回避的說法,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A。遇有法定回避情形的,人民警察應當主動自行回避

B。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辦案警察回避

C。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

D。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委員會決定

§§第四章 治安案件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