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治安案件的管轄(2 / 2)

四、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安機關對同一個治安案件管轄問題發生爭議而無法協商一致,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以決定方式指定其中某一個公安機關管轄該案件的情形。

指定管轄是基於管轄爭議而產生,即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安機關,對同一個治安案件爭奪管轄權或者推諉管轄權而發生的衝突。管轄爭議主要由立法中對管轄規定不明確或者公安機關機構設置不合理,職責不清,管理互有交叉引發的;也有由於不當執法動機引發的。前一種問題可以通過完善立法等相關措施加以解決,後一種應當通過提高執法素質及加強執法監督加以解決。

發生管轄權爭議,解決原則一般有兩種:一是協商管轄原則,即由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協商解決確定管轄權,如爭奪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二是指定管轄,即如果不能協商解決,報請共同上一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為了確保指定管轄的正確行使,指定管轄應當以書麵決定的形式作出下達。下級公安機關必須接受上級公安機關的指定,不得再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

五、移送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對某一治安案件無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將已經受理的治安案件,依法移交給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部門辦理的情形。其意義在於防止治安案件由於管轄權不明而拖延,確保公安行政執法活動的順利進行。

根據規定,公安機關移送管轄必須遵循相關法律要求:一是應當及時辦理移送管轄手續,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部門處理。二是公安機關對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治安案件有采取強製措施必要的,應當先依法采取強製措施,再辦理有關案件移送手續。有些案件,如不及時采取必要的強製措施,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所以應當先采取必要的強製措施,然後再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辦理。這樣有利於保證案件的順利交接和公安行政執法活動的連續性、有效性。三是必須遵循刑事管轄優先原則。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專門管轄

專門管轄,是相對於一般管轄而言的,是指對發生在專門係統內的某一具有特定性質的治安案件,依照規定應當由專門公安機關管轄的製度。這裏的專門公安機關,是指鐵路、港航、民航、森林等公安機關。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2條規定專門管轄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鐵路公安機關負責調查處理列車上、火車站工作區域內,鐵路係統的機關、廠、段、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案件,以及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損毀、移動鐵路設施等可能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盜竊鐵路設施的案件。

(二)港航公安機關負責調查處理港航係統的輪船上、港口、碼頭工作區域內和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案件。

(三)民航公安機關負責調查處理民航管理機構管理的機場工作區域以及民航係統的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和民航飛機上發生的案件。

(四)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負責調查處理林區內發生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