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治安案件的受理(2 / 3)

5.“簡要案情”欄中應當載明違法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現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以及發案的時間、地點、過程、後果及現狀,有被侵害人的,要載明被侵害人、受害情況、損失物品及其數量、特征等要素。違法嫌疑人是單位的,要填寫單位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對於“簡要案情”欄中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不明確或者不清楚的,可向報案人了解有關違法嫌疑人的衣著、口音、身高等特征,不一定要求在受案登記表中準確填寫,如出生日期不明,可寫大約年齡(報案人估計的年齡),現住址、工作單位等內容不明的,也可以不填。

6.“受案意見”是案件承辦人根據案情,在初步確定案件性質、管轄和可否追究行政責任的情況下提出的處理建議。

7.“受案審批”是公安派出所或者辦案部門負責人對治安案件承辦人報提意見的審核意見。案件承辦人和辦案部門負責人在考慮是否受理該案並作進一步的調查處理時,應當對以下要素作出初步判斷:第一,是否存在治安違法行為;第二,是否屬於公安機關管轄,是否屬於本辦案部門管轄;第三,是否應當追究治安法律責任,要考慮是否已過追訴時效、違法嫌疑人是否達到法定責任年齡、情節是否顯著輕微等因素。

8.涉及一案多人的,可填寫一份受案登記表,如不夠填寫,可另附頁。

9.本文書應當一式兩份填寫,一份存入相應的治安案卷並隨卷定期移送公安專業檔案管理部門;一份作為存根備查。

三、治安案件受理的步驟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決定是否作為治安案件調查處理的過程,包括以下具體操作步驟:

(一)接受報案,登記備查

1.熱情、及時接受報案

(1)無論什麼案件,都應當認真接待。在多數情況下,群眾對所報案件的性質、公安機關的職責分工和案件的管轄範圍並不清楚,隻是就近報案。接待時不能因群眾混淆了案件性質或者找錯了部門而態度生硬。

(2)對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應當向報案者耐心解釋清楚,告知其到有管轄權的機關報案。

(3)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發現案件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強製措施或者其他處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

第一,違法嫌疑人正在實施危害行為的。對於正在實施的危害行為,接受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發生更為嚴重的後果。公安機關不能因認為不屬於本公安機關管轄而拒絕及時采取處置措施。

第二,違法嫌疑人正在逃跑的。接受報案的公安機關不能坐視違法嫌疑人逃跑,必須先行將其抓獲,再辦理移送手續,切不可因不屬於本公安機關管轄而放任違法嫌疑人逃跑。

第三,有人員傷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如果發現有人員傷亡的情況,救治傷員是第一位的,不能因辦理案件移交手續而導致發生更為嚴重的後果。

第四,違法嫌疑人已被抓獲或者被發現的。公安機關對於違法嫌疑人已被抓獲或者被發現的,必須立即出警,將違法嫌疑人押回或者及時布置抓捕違法嫌疑人。

第五,國家、集體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損害的。

2.嚴格依法辦事,對報案情況做好記錄。

報案既可以采用書麵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接受書麵報案的,要注意審查內容、材料是否完備,不完備的要通過詢問補充完整。凡接受口頭報案的要求報案人盡可能全麵、準確地講述案件發生的基本情況。接待人員應當認真客觀地做好記錄,經閱讀或者宣讀後,由控告人或者檢舉人等簽名或者蓋章。

3.全麵收集報案材料、證據。

報案材料是證明違法行為是否真實存在,是否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否作為治安案件調查的重要依據,也是調查取證的重要線索來源,甚至有可能是案件處理的證據。因此,接待人員應當樹立強烈的證據意識,隨時收集相關證據,並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