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其他行為的區別(2 / 2)

(三)法律責任的功能不同

行政法律責任是具有處罰性質的法律責任;而民事法律責任是具有補償性質的法律責任。

“案例評析”

1.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2條的規定,張曉南雖然實施了盜竊行為,但是因其不滿14周歲,屬於無責任能力人,故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高洋已滿14周歲但是不滿18周歲,屬於限製責任能力人,其所實施的盜竊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李樂作為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故意將張曉南打傷,侵犯了張曉南的人身權利,因為傷情尚未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其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

“思考題”

一、簡述題

1.什麼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哪些特征?

2.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犯罪行為的區別。

二、選擇題

1.下列有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責任能力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A。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B。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

C。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間歇性精神病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

D。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2.構成單位違反治安管理中的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A。必須是單位的負責人

B。必須是親自實施了具體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員

C。對自己所實施的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事實情況在主觀上存在著故意

D。在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實施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的人員

三、案例分析

何某,男,28歲,某藥店職工。崔某,男,26歲,無業。趙某,女,22歲,個體戶。何某利用職務之便,從其工作的藥店內多次竊取鴉片,以“市場價”賣給好友崔某,並且在趙某經營的小旅館中,與崔某一同吸食毒品。經人舉報,在警方前往查處時,趙某通風報信,何、崔二人逃脫。但是,不久二人又在別處吸食毒品時被警方抓獲。

問題:何某、崔某、趙某三人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第三章 治安案件的受理、管轄和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