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治安管理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必須具備的一切主客觀要件的總和。即是對某一具體行為是否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客體、行為的客觀方麵、行為主體以及行為的主觀方麵等四個方麵。
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客體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客體,指我國治安管理法律規範所保護的而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一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都必然侵犯一定的客體,不存在沒有侵害客體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客體是一定的社會關係,而不是具體的人或物。社會關係的範圍十分廣泛,並非所有的社會關係都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客體。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客體必須是為治安管理法律規範所保護而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這一概念包含了兩層意思:一是某一為治安管理法律、法規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在其受到違法行為侵害之前,隻是一種社會關係,而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客體;二是隻有當這種社會關係受到不法侵害且該侵害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這種社會關係才成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客體。如果侵害這種社會關係的不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而是犯罪行為或者民事違法行為,那麼它就會相應地成為犯罪的客體或者民事違法行為的客體。
(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客體的種類
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侵害社會關係範圍的不同,可以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客體分為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
1.一般客體。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一般客體,是指一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共同侵害的客體。《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條和第2條係統揭示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一般客體的具體內容,即“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可見,治安管理法律規範所保護的社會關係是多方麵的。
2.同類客體。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共同侵犯的客體,也就是治安管理法律規範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麵。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類,可以把同類客體劃分為四類:一是社會公共秩序;二是社會的公共安全;三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四是社會管理秩序。
3.直接客體。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直接客體,是指某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直接侵犯的具體客體,也就是治安管理法律規範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具體部分。每一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具體形態是多種多樣的,如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可以表現為非法限製他人人身自由,偷窺、偷拍他人隱私的行為,也可以是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等行為。同一類行為所侵犯的是同類客體,但是作為一個具體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則隻能侵害該同類客體中的某一具體的社會關係。如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直接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權,也就是說,健康權是該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直接客體。
(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客體與對象的關係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對象,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它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客體的聯係主要體現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客體是一種社會關係,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對象是社會關係的主體或者物質體現。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客體與對象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客體是無形的、抽象的社會關係(如生命權、健康權、社會管理秩序等);而對象則是具體的人或物,是客觀實在的,可以感知的。
2.客體決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而對象卻不能。如張三故意將公用電話亭的電話損毀,李四將某商店待售的電話損毀。同是損毀行為,所指向的對象也相同,但是兩個行為的性質卻有所不同。張三毀壞的是正在使用中的公用電話,侵害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構成故意損毀公用設施行為;而李四的行為則侵犯了商店對商品的所有權,構成了故意損壞公私財產的行為。實踐中,在分析某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必須通過行為對象所體現的社會關係,即客體,才能準確認定某種行為的性質。
3.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客體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必要條件,沒有無客體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而不是每一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都有侵害對象。
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客觀方麵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客觀方麵,是指治安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外在的表現形式,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內在的因果關係,以及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和手段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客觀方麵的要件,分為必要要件和選擇要件。
(一)必要要件
必要要件是指一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都必須具備的客觀條件,包括以下三個方麵:
1.危害行為。這裏的危害行為,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為治安管理法律規範所禁止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不是出於行為人自己的意識和意誌支配下實施的行為,不能作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構成要件的行為。
危害行為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作為,即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積極地實施治安管理法律規範所禁止實施的行為。如毆打他人、盜竊公私財物等。《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大多表現為作為的形式。二是不作為,即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消極地不去實施治安管理法律規範規定的應當實施的行為。如房屋出租人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的;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等行為。以不作為形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須以行為人負有某種特定的義務並且能夠履行這種義務為前提。這種特定的義務是基於一定的法律條件和法律事實而產生的,如法定的義務:居民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義務;如職務(業)上的義務:賓館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按照規定登記的義務;如行為人的行為所引起的義務: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所引起的對溝井坎穴設立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義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