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治安案件調查與處理概述(2 / 3)

2.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這是案件事實的關鍵所在,也是調查工作的主要要素。

(二)查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

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確認和事實的查證,均以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確認為前提。也就是說,行為事實與行為主體之間具有必然的邏輯聯係,不可能存在無主體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從另一個角度看,雖然治安管理處罰的目的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但是,歸根結底是對具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行為主體的處罰。隻有通過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處罰,才能達到遏製違法行為,教育社會成員,從而維護良好社會秩序的治安管理預期效果。因此,查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是治安案件調查與處理工作中一項重要任務。主要包括以下查證內容:

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基本情況。主要是姓名(包括別名、曾用名)、出生日期、性別、戶籍所在地、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現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必要時,調查其家庭主要成員情況、是否受到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拘留以及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製戒毒、收容教養等情況。

2.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否為違反治安管理嫌疑人實施。即要確認違反治安管理事實與違反治安管理嫌疑人之間是否有客觀聯係;違反治安管理嫌疑人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否已經有證據證明;如果證實違反治安管理事實不是違反治安管理嫌疑人實施的,還必須進一步調查,以確定真正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

3.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的情形。為了體現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及過罰相當原則,《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了從重、從輕、減輕以及不予處罰的情形。對於已經有證據證明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公安機關及其辦案人民警察同樣要注意保護其合法權益,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還需要查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從輕、從重、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等情形,並根據法律規定,在對其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或者采取其他行政強製措施時予以充分考慮。

(三)收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證據

收集證據,是公安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依照法定程序發現和取得一切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材料的活動,是公安機關調查案件的核心工作。

收集證據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即公安機關為收集、固定證據所采取的調查方式、方法要按照法定的方式、方法、時限和步驟進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調查治安案件,收集證據的途徑與方式很多,如詢問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及證人;扣押;檢查;鑒定等。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法定程序與要求。隻有嚴格依照法定的方式或者程序收集相關證據,才能保證“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才能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才能為認定案件事實提供可靠的依據,防止誣告、陷害和冤假錯案的發生。

2.必須全麵、客觀地收集證據。全麵,是指凡與治安案件有聯係的事實的證據都要收集,不能遺漏,不能隨意取舍。既要收集不利於違法嫌疑人的證據,也要收集有利於違法嫌疑人的證據。客觀,是指收集的治安案件的證據必須是與治安案件有聯係的客觀事實。收集證據必須尊重客觀事實,按照證據的本來麵目如實收集,絕對不能主觀臆造,更不能弄虛作假。

3.嚴禁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為了保證案件證據的合法性及客觀、公正性,法律嚴禁刑訊逼供或者采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關於以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58條規定:“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9條第二款規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四)追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追究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就是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違法者的權益進行限製、剝奪或者對其科以新的義務的法律活動。法律責任的大小或者輕重,一般取決於行為人的主觀惡意程度、行為的性質與情節、行為人的責任能力等因素。對不同行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或者法規的規定來確定,這是公正、合理地處理治安案件的重要內容。

追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應當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以“過罰相當”原則來確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過罰相當”原則也是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

2.以“責任法定”原則來確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法律責任。“責任法定”原則的含義是:什麼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哪些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具體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什麼幅度內適用何種治安管理處罰等,均由相關治安管理法律、法規明文加以規定。相關治安管理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的,不得認定為違法,不得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簡而言之,即“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四、治安案件調查與處理的基本原則

(一)以事實為根據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是長期以來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一條重要經驗,是正確辦理案件,防止錯案,保障無辜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的重要原則。行為人是否違反治安管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情節輕重,都要以事實為根據。事實,是公安機關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根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經過調查屬實、有證據證明的事實,而不是靠主觀想象、推測的所謂事實。以事實為根據原則要求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時,必須依法及時、客觀、全麵地收集證據,了解違反治安管理的情況、經過和原因,查清事實真相,並以客觀存在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根據,切忌主觀、片麵。隻有查清了客觀存在的案件事實,才能為合法、公正地處理治安案件奠定堅實的基礎,才能為依法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提供依據,也才能為以後可能出現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做好充分準備。

(二)過罰相當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條第一款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就是“過罰相當”原則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具體表述。治安管理處罰作為一種行政法律責任,其本質就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因其特定的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上的後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一旦實施,就成為一種客觀事實,其行為性質、情節、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等都有一定的量的規定性,隻有其危害行為與應受到的懲罰相適應,才能真正發揮治安管理處罰的懲罰和教育作用。過罰相當原則要求立法在設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及其相應的處罰幅度時,要綜合考慮各種不同的情況,做到治安管理處罰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各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及其處罰之間輕重適度、合理。過罰相當原則要求執法時做到罰當其行,不能重錯輕罰或者輕錯重罰。首先要準確地確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各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設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是不同的,隻有準確認定每一個特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才談得上準確地適用法律,才能處以適當的處罰。其次,為了體現過罰相當原則,《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不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不同,有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還規定了不止一個幅度,因此,在具體決定應當適用的處罰時,要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本身的情節、社會危害的大小等確定應當適用的處罰種類和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