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治安案件概述(1 / 1)

“本章重點及難點問題”

1.治安案件的含義

2.治安案件調查與處理的任務

3.治安案件調查與處理的基本原則

“涉及本章內容的法規”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條

“引例”

嚴某,男,31歲,西安某個體旅社老板。嚴某為“豐富旅客業餘生活”,從2007年6月1日起,每晚在旅社活動室內播放淫穢錄像。當地公安派出所接到群眾舉報後展開調查。經查,嚴某先後組織播放淫穢錄像十二場。

問題:

1.該案是刑事案件還是治安案件?應當如何定性?

2.當地公安派出所接報後應如何處理?

一、治安案件的含義

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對需要追究治安法律責任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依法受案查處的法律事實。

二、治安案件成立的條件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受理登記,擬作為治安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的,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事實存在

這是公安機關受案查處治安案件的重要前提。受理審查階段的證據材料隻要能夠證明違反治安管理的事實存在即可,無須證明案件的每一個細節。

(二)需要追究治安法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對其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沒有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無需承擔治安法律責任,不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因此,公安機關決定受案調查處理的案件必須是依法應當追究治安法律責任的。對於情節輕微、不需要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已經超過追究時效等不需要追究治安法律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不應當作為治安案件受案調查。

(三)屬於受案公安機關管轄範圍

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賦予的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在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內部,包括地區與地區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上下級之間,都存在著分工與管轄的問題。關於行政案件的管轄權,就是行政權在行政機關內部的一種劃分。明確行政機關的管轄權,既有利於防止行政機關之間管轄衝突,又有利於防止行政機關推諉扯皮。為此,《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第二章對行政案件的管轄作了明確規定,即公安機關隻有對依法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且屬於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的公安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案件,才有權受案處理。對於不屬於公安機關職權範圍內的案件,應當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對於雖屬於公安機關職權範圍內的案件,但是不屬於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的公安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