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以上電子內控問卷調查,審計人員可基本了解內部控製的特點、功能及其優缺點,為查明其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並獲取內部控製程序是否有效運行的證據,以確定確定性檢查的性質、時間和範圍,並確定是否有必要實施進一步的審計程序或實質性審計,審計人員就還必須實施遵行性檢查。針對電子內控問卷的遵行性檢查,審計人員不僅應當對影響係統開發、修改、接觸、數據登條、網絡安全和應急計劃等相關內部控製進行遵行性評價,同時還要結合電子轉賬係統的程度評價交易前監督控製和交易後確認與調節程序的完整性。而對保險資金的內部控製遵行性評價,首先,作為保險機構的管理人員是否遵守了:一是要憑借密碼和接觸控製,獲得授權的人員才能操作計算機信息係統和電子資金轉賬係統;二是將資產接觸與記錄職責分離;三是由獨立人員向第三方函證和調節資產餘額。其次,必要時,審計人員可複核或參與年末函證和調節程序。
(二)保險業務審計的方法
保險業務審計方法包括書麵資料和觀察實際兩類。書麵資料審計的方法又包括查賬方法和審計分析方法。觀察實際方法又分為盤存方法、調查方法和質量鑒定及分析方法。
保險業務審計最常用的審計程序,或者說最常用的審計工具是分析性複核、監盤、檢查、查詢和函證。
審計人員運用分析性複核工具可以實現以下審計目標:驗證利息收入、投資收益、賠款支出的總體合理性;驗證保費收入的總體合理性;驗證各種準備金計提的總體合理性;識別其他可能發生的錯誤。
審計人員運用監盤、檢查工具可以實現以下審計目標:確認易轉移資產的存在地;了解保險合同的條款,評估其約束力及相關會計處理的適當性。審計人員一般對現金、有價證券、貸款協議、承諾協議、投資協議、存款協議等事項使用監盤和檢查工具。審計人員應特別關注受托保管資產的存在性。
審計人員運用查詢及函證工具可以實現以下審計目標:確認貨幣資產、負債的存在性和完整性;獲取保險機構和交易對方確認的某項交易金額、條款和狀況的審計證據;獲取從保險機構會計記錄中不能直接得到的其他信息。
(三)保險業務審計的內容
保險業務審計的內容,一般地說,應包括以下幾方麵:一是內控製度的評審;二是財產保險業務審計;三是人身保險業務審計;四是涉外保險業務審計;五是再保險審計。當前尤其要突出對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退保金和滿期給付及年金給付的審計、財務收支的審計、業務質量的審計、資產質量的審計、個人代理業務管理審計、重要業務單證管理審計和關聯交易審計等內容。
值得一提的是,不同的審計內容,審計方法和審計程序不同。審計人員應對上述審計內容,選用適當的審計方法和審計程序對其進行審計。
四、保險業務審計的依據
開展保險業務審計的主要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監管法》《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金融企業會計製度》《保險公司會計製及財務製度》等行業法規、製度、辦法及有關規定,對保險業務進行審計及監督。
審計人員在保險業務審計時,應注意了解審計客戶所在行業方麵的法規製度。在具體應用時,要非常注意法規的時效性,以審計期間實施的法規為審計依據。也就是說,即使現在已作廢了,但在客戶的審計期間仍是有效的,應按已作廢的法規為審計依據;現在實施的法規,但在客戶的審計期間沒有實施,就不能作為審計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