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其他負債業務的審計(1 / 3)

一、發行金融債券的審計

金融機構根據有關規定,為滿足某些特殊用途的需要,可通過發生金融債券籌集一定量的資金,以彌補股金、存款等資金來源的不足。但金融機構通過發行金融債券籌集資金,必須遵守債券發行的有關規定,同時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如經營狀況良好、債券發行的數額、價格、發行方式等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等。

(一)發行金融債券審計的內容

對發行金融債券的審計,應根據有關規定,審查以下方麵:

(1)發行金融債券是否有正式的授權程序,即每一次發行是否都有董事會的授權。

(2)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報送了必要的申報材料,報送的申報材料是否真實、齊全。

(3)金融債券發行計劃是否可行,發售時間和方式是否適當,還本付息的方式、有關轉讓抵押與繼承的規定是否合規。

(4)金融債券的麵值、發行期限、發行價格及利率是否合理。

(5)發行實物金融債券時債券印製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發行實物債券或無紙化發行金融債券是否有順暢的銷售渠道。

(6)金融債券發行是否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進行了審批,有無擅自發行、越權審批的問題。

(7)金融債券是否按計劃發行,有無超規模、超範圍發行的問題。

(8)發行金融債券籌集的資金是否按照規定和計劃使用,有無擴大投資規模、不按規定用途使用等問題。

(9)到期金融債券是否按照原先確定的利率及時還本付息,對因某種原因不能還本付息時是否向債券持有人作出說明並製定了新的償還計劃。

(二)發行金融債券審計的程序

(1)取得或編製發行金融債券的明細表。

(2)審查債券銷售的有關原始憑證。

(3)通過函證了解債券發行的真實性。

(4)審查到期債券的償還情況。

(5)確定發行的債券是否在資產負債表上充分披露。

二、或有負債的審計

(一)或有負債的概念和種類

或有負債指由某一特定經濟業務所形成的,將來如發生某種情況,而要求被審計單位承擔清償責任的潛在債務。這些可能發生的債務,盡管到審計年度會計報表報告日為止,仍然不能確定發生,但不能排除日後變化帶來實際發生負債。

或有負債可分為直接或有負債、間接或有負債兩種。

直接或有負債指被審計單位對外可能發生的直接承擔的潛在負債。包括:未決訴訟、未決索賠、未決稅務糾紛。未決訴訟指法院尚未作出最後判決的案件,被審計單位不能排除被判敗訴而承擔債務;未決索賠指被審計單位被提出索賠起訴或申請而未經裁決的案件,這種未決索賠仍然存在被判賠償而導致負債的可能性;未決稅務糾紛包括被審計單位各種尚未處理完畢的與稅務機關存在分歧意見的事項或案件,如對應納稅額和稅率存在分歧、不同意稅務機關追加征稅或罰款等。

要獲取未決訴訟、未決索賠的證據,審計人員可向被審計單位的法律顧問或案件律師發查詢函。隻有得到充分證據,而且被審計單位就未決訴訟、未決索賠在報表中作了適當披露,不確定程度及影響不大,審計人員才可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審計人員在審查是否存在未決稅務糾紛時,應向稅務機關函詢以前年度的納稅申報單是否經稅務機關批準,如尚未批準,說明存在未決稅務糾紛,應進一步調查,確定被審計單位在會計報表上是否恰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