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燈塔大家方便、安全,但是大家都想搭便車,最後導致了燈塔的關閉;沒有燈塔大家都麻煩、危險,雖然大家都期望有燈塔,但是誰也沒有辦法。
從中我們看到了公共物品的特點,它具有非排他性。
非排他性是就說,人們無法將不交納費用的人排斥在使用公共物品之外。確切地說,商品的生產者和購買者不可能或者需要高額的成本才可能把他人排斥在獲得該商品的利益之外。比如街上的路燈,它是為納稅人服務的。但是逃避稅款的人照樣使用,我們不可能在街上安排人員檢查過往行人的納稅情況,如果那樣的話想一想我們需要支付多少檢查人員的工薪?我們要增加多少高額的檢查成本?
公共物品的另一個特征是非競爭性。當增加消費一單位某商品時,社會所需要增加的成本等於零,這種商品就是公共物品。比如電視台提供的無線電信號,增加一個、兩個、十個使用者……並不需要增加額外的成本。所以無線電信號就是公共物品。
燈塔的建造和管理所發生的一係列事情,使一些人們得出了一個結論:公共物品隻能由國家實施建設和管理。這就形成了一個難解難分的怪圈,公共物品是低效率的,私人物品是高效率的。但是公共物品又隻能依靠政府提供,也就是說公共物品的低效率是一個無法解決的問題。
美國的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科斯不同意上述觀點。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克服公共物品的低效率,科斯專門從美國來到英國,對英國的燈塔製度進行了實地考察和研究分析。他得出了一個全新的觀點:並不是私人燈塔製度本身效率不高,而是政府相關的製度提供工作不到位。政府工作的不到位使高效率的私人燈塔製度最終為低效率的公共燈塔製度取代了。其實,政府可以鼓勵私人燈塔經營者進行招標,從而避免燈塔因獨家壟斷而收取高額費用。同時通過產權界定的手段賦予私人燈塔擁有者以適當的權利,並且通過國家強製力對這種權利予以保證。
後來,科斯的觀點獲得了人們普遍的認同。
我們現在所進行的一些改革,就吸取了科斯的理論。
比如公共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向私營企業開放,像自來水淨化、城市汙水處理、城市衛生維護、有線電視的傳輸,以及私營企業參與高速公路(屬於準公共物品)的建設和管理等,它們都是按著科斯的模式進行的。隨著改革的深入,可以想象,隻要國家提供的製度到位、有國家的法律製度保障,並沒有什麼是私人所不能夠完成的事情。權利是國家的,但是通過製度、通過國家的強製力可以將這個權利賦予私人、社會組織、法人。這樣做是一石三鳥的美事,國家減輕了負擔,社會提高了效率,私人獲得了利潤,我們何樂而不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