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申領條件是什麼?(2 / 2)

種子經營者未取得相應經營資格違規經營,給農民造成損失的,必須按照用戶具體損失情況進行賠償,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種子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違法行為人的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種子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規定生產種子的。

(2)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規定經營種子的。

案例介紹

2003年,某地縣農業局下屬機構某鎮農業技術推廣站站長王某,以該站的名義於2003年7月1日與鄰縣一種子公司經銷處簽訂了一份《農作物種子預約生產合同》。在合同中,雙方約定:由種子公司經銷處有償提供繁育種子,並負責種子生產過程中的技術指導、質量監督和檢查,回收經檢驗合格的全部種子。而農業技術推廣站負責提供符合種植該型號種子的基地,並督促做好種子生產過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生產的合格種子全部交給種子公司經銷處,不得自行銷售等。合同簽訂後,農業技術推廣站於2003年9月又和該鎮某村委會簽訂了《農作物預約生產合同》,由村委會作為生產單位,由鎮農業技術推廣站供給他們某型號小麥種子8000斤,種子公司第一經銷處出具了“種子銷售憑證”,但沒有向村民提供種子說明書、合格證及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等,且在播種前後也未進行技術指導。2004年1月起,該村村民發現,所播種的該型號小麥麥苗發生大麵積枯黃,村委會立即找到鎮農技推廣站說明情況,農技站又立即與種子公司方麵進行了聯係,種子公司回複說問題不大,不會影響產量。可是過了一段時間後農戶發現麥苗枯死的情況更加嚴重,而且麥苗枯死麵積仍在繼續擴大,最後導致400多畝麥田損失慘重。

最後,村民將提供種子的種子公司經銷處、農技推廣站及村委會一並起訴到法院,法院在調查過程中查明鎮農業技術推廣站和種子公司經銷處均不具備法人資格,且雙方又都不具備種子生產資質,其約定生產種子的行為違反了《種子法》,故其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種子公司經銷處經營的種子屬於問題種子,沒有詳細的說明和標識。且該經銷處在農戶生產過程中並未對農戶進行技術指導,對造成小麥減產的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鎮農技推廣站對種子公司經銷處出售的繁育種子不認真進行調查,結果造成了農戶的損失,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但由於農技推廣站不具備法人資格,所以其責任應由主管部門某縣農業局承擔。該村村委會作為村民的代表,在發現問題後能及時反映,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彌補損失,不存在過錯所以不承擔責任。

案例分析

本案中,鎮農業技術推廣站和種子公司經銷處均不具備法人資格,又都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不具備種子生產資質,且種子公司所經銷的種子屬於問題種子,根據《種子法》的規定,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銷售偽劣種子的,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賠償他人經濟損失。所以,法院的認定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