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聚類分析的宜昌市夷陵區土地利用功能分區研究
理論探索
作者:陳雙 高智玲
【摘要】 土地利用功能分區是我國第三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新生的一種分區,也是該輪市(地)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核心內容。土地利用功能分區有助於城市各部分組成一個互相聯係、布局合理的有機整體,為城市的各項活動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本文在介紹土地利用功能分區的概念、理論的基礎上,以宜昌市夷陵區為例,在實驗區內以鄉、鎮、街辦為單位,運用係統聚類分析方法,選取具有代表性的參考因子來量化分析進行土地利用功能分區,並探索相應土地利用方向。
【關鍵詞】 宜昌市 土地利用 功能分區
一、土地利用功能分區相關理論
1、土地利用功能分區的概念
土地利用功能分區是在分析行政區域內不同地區的功能定位、發展方位、發展現狀和發展潛力、資源環境承載力的基礎上,根據區域發展和土地用途管製的要求,將本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幹個功能區片。在此基礎上提出調控指標和措施,有針對性地製定管理政策,實行差別化管理。
馬智民等認為,土地利用功能分區就是依照研究區域內土地的自然質量和自然環境條件,以及在當前社會經濟和技術條件下土地空間的科學合理利用及其相互關係,將研究區域劃分為功能不同的土地區域。
張潔瑕等在對土地利用功能分區內涵的闡述中指出,土地利用功能內涵就是通過因地製宜的土地利用,形成合理的土地利用結構,體現土地利用的經濟功能、社會功能和生態環境功能,並在明確三大功能分異規律的基礎上,根據區域發展的要求,將區域劃分為若幹個功能分區,提出調控指標、措施及利用方向。
國土資源部2010年6月27日發布的國家土地管理行業標準《市(地)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製規程》中,對土地利用功能分區進行了明確定義,是指為合理利用土地,控製和引導土地利用的主要功能,依據區域土地資源的特點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劃定的空間區域。一般包括基本農田集中區、一般農業發展區、城鎮村發展區、獨立工礦區、生態環境安全控製區、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區等土地利用功能區類型。林、牧業比較發達的地區,可以劃定林業發展區和牧業發展區。
綜上可以看出,土地利用功能分區的內涵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麵。
(1)土地利用功能分區的根本目的在於控製和引導土地利用的主要功能,從而更加合理地利用土地。
(2)土地利用功能分區的依據是研究區域土地資源的特點和未來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3)土地利用功能分區所劃分出的“區”,要體現土地利用的功能。土地利用的功能可以分為經濟功能、社會功能和生態環境功能三大類,但從土地利用角度而言,可以進一步分為基本農田集中區、一般農業發展區、城鎮村發展區、獨立工礦區、生態環境安全控製區、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區、林業發展區、牧業發展區等土地利用功能區類型。
(4)從第三輪規劃修編的實際來看,市(地)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功能分區對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用途分區起著指導和控製作用。
2、土地利用功能分區的理論基礎
(1)區域差異理論
土地利用作為人類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一種社會經濟活動,這種社會經濟活動存在於區域之中,便構成了土地利用區域。因此,土地利用分區的首要理論基礎就是土地利用的區域差異規律。就土地利用功能區而言,它是土地利用功能的區域表現,土地利用功能分區就是對土地利用功能的區域劃分。各地的自然與社會經濟條件、土地資源與土地利用狀況、發展方向和措施不同,進而產生區內相似性與區間差異性,這是進行分區的基礎依據。與其他分區(或區劃)一樣,土地利用功能分區也是以區內相似性和區間差異性特征為基礎,采用歸納相似性與區分差異性這一原理,劃分出不同的土地利用功能區。
(2)主體功能區劃理論
主體功能區是指在對不同區域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密度和發展潛力等要素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區域相對優勢將其確定為特定主體功能空間單元並明確發展方向的一種區劃類型。劃分為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製開發和禁止開發6類開發區。主體功能區劃不同於以往的各類經濟區劃和專項規劃,是我國現階段加強國土空間管理、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一項重大創新和探索。
(3)土地利用功能與土地適宜性評價理論
土地利用功能是指土地提供產品和服務的能力。土地適宜性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土地對某種用途的適宜與否及其適宜程度。土地適宜性評價是土地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整治保護的科學依據,也是進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現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一項基本工作和重要內容。土地利用功能是由土地本身固有的適宜性與技術水平共同決定的。而在一定的技術條件下,土地固有的適宜性主要是由構成土地的自然因素所決定的。由此,在進行土地利用功能分區時,應集中體現土地多種功能之中的主體功能要求,也就是土地適宜性評價中的“主宜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