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向社會提供利用房地產權屬檔案,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有償服務。
第28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丟失房地產權屬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房地產權屬檔案的;
(三)塗改、偽造房地產權屬檔案的;
(四)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房地產權屬檔案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9條規定,不按照規定歸檔的;
(六)檔案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房地產權屬檔案損失的。
第30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一)在利用房地產權屬檔案的過程中,損毀、丟失、塗改、偽造房地產權屬檔案或者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房地產權屬檔案的;
(二)企事業組織或者個人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房地產權屬檔案的。
房地產產籍,是指在房地產登記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圖表、證件等登記資料,經過整頓、加工、分類而形成的圖、檔、卡、冊、表等資料的總稱。房地產產籍管理,是指對房地產登記等一係列權屬管理和測繪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圖、檔、卡、冊、表等產籍資料,經過加工整理分類,運用科學的方式進行的綜合管理。
房地產產籍資料是審查和確認產權的重要依據,是進行房地產產權管理、城市建設和房地產經營的基礎資料。產籍是在產權登記和清理過程中形成的資料性文件檔案,它記錄和反映了房地產產權狀況,房、地狀況,是進行產權管理的依據。而產籍管理則是房地產產權管理的基礎和手段。審查房地產產權,首先要查清產籍資料,即圖、檔、卡、冊中的產權人、產權來源、產權狀況和曆史演變等基本情況,然後與申請人申請及現狀進行比較,才能準確確認產權人。由此可見,產籍對產權管理是至關重要的。可以說,沒有產籍,產權管理也就無從談起。
房地產產籍主要有圖、檔、卡、冊組成。它通過圖形、文字記載、原始證件,來記錄、反映產權狀況、房屋狀況及其土地使用的情況等。
1.圖
即房地產平麵圖,是專為房地產產權登記和管理而繪製的一種專用圖紙,反映房地產的位置、結構等。
2.檔
即房地產檔案,是通過房地產產權登記和辦理所有權轉移以及變更登記等把各種產權證件、證明和各種文件、曆史資料等搜集起來,用科學的方法加以整理、分類裝訂成冊。其主要作用是記錄、反映產權人及房屋、用地狀況演變,包括產權登記等各種申請表、牆界表、調查材料和原始文字記載以及有原有契證等,反映了房地產權屬及房、地演變的過程,是審查和確認產權的重要依據。
3.卡
即房地產卡片,是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中產權人情況、房屋狀況及產權來源、土地使用狀況等作扼要的摘錄而製成的卡片。房屋卡片的主要作用是為了便於查閱房地產的情況,即使對各類房地產進行例行的和必要的統計彙總,便於進行分類統計使用。
4.冊
即房地產登記簿冊,包括登記收件簿、發證記錄和房屋總冊,是根據房地產產權登記的成果和分類管理的需要而填製的,是產權狀況和房屋狀況的縮影。
對於本案的認定和處理主要應把握以下幾點:
1.孫某於1951年所寫的上述房產棄權聲明書是否有效
第一種意見認為:棄權書的內容是虛假的。孫某由於自身的原因,對國家政策產生誤解,不是本人真實意思表示,仍應是房產的產權所有人。孫某去世後,應由其法定繼承人A等繼承。
第二種意見認為:棄權書是孫某個人所為的有效性民事行為,但房產是孫某與其妻的共同財產,孫某無權全權處置,他隻能放棄屬於孫某自己的產權部分,而孫某之妻的產權應當視為沒有放棄。
第三種意見認為:棄權書經過鑒定確認為孫某本人親筆所寫,盡管內容不符合實際,孫某是因為自己的問題,擔心財產有被沒收的可能,采取了規避的手段,但是這種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已經過了30多年,他與妻子從未向有關部門提出更正,應當視為孫某之妻是默認的。因此,法律不能再予以保護,應當認為棄權書是有效的。
2.產權證的效力
第一種意見認為:建國後,產權登記時,孫某棄權,而由其胞弟及其二嫂登記產權,應當視為孫某的權宜之計,此後較長時間實際仍為孫某行使管理權,故不應依照房產證確定本案的產權的歸屬。而應當從實際出發,認定為孫某所有。
第二種意見認為:產權登記是國家對房屋所有權的確認,經過30多年孫某夫妻從未提出利益,因此,應按契證確定產權。
在審理中有一種處理意見認為,應確認產權歸孫某之胞弟及二嫂共同所有,由他們的子女分別繼承。這是因為房屋產權產籍資料是房屋管理部門管理房屋的重要依據,應當根據產權產籍資料的記載,確認房屋產權人。
我們認為,上述房屋產權應歸屬於孫某所有,由其子女A等依法繼承。因為,的確房屋產權產籍資料是房屋管理部門管理房屋的重要依據,但是房屋始終是由孫某占有、使用、管理及處分,而且其所有親朋好友也均認定房屋產權人為孫某,盡管房屋產權證更名為他人,還應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處理,將房屋產權判歸孫某所有,由其子女繼承。同時必須到房產部門將產權所有人更名為孫某,以便完善房屋產權產籍資料的記載。
§§第八章 城市規劃與拆遷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