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雙方均不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第16條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以劃撥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訂立合同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已經辦理批準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第17條投資數額超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約定,對增加的投資數額的承擔比例,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按照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或者當事人的過錯無法確定的,按照約定的投資比例確定;沒有約定投資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
第18條房屋實際建築麵積少於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實際建築麵積的分配比例,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按照當事人的過錯決定;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或者當事人過錯無法決定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
第19條在下列情形下,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請求分配房地產項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
(一)依法需經批準的房地產建設項目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二)房地產建設項目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規劃。
因當事人隱瞞建設工程規劃變更的事實所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按照過錯承擔。
第20條房屋實際建築麵積超出規劃建築麵積,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後,當事人對超出部分的房屋分配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對增加的投資數額的承擔比例,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沒有約定投資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
第21條當事人違反規劃開發建設的房屋,被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築責令拆除,當事人對損失承擔協商不成的,按照當事人的過錯確定責任;過錯無法確定的,按照約定的投資比例確定責任;沒有約定投資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
第22條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僅以投資數額確定利潤分配比例,當事人未足額繳納出資的,按照當事人的實際投資比例分配利潤分配。
第23條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要求將房屋預售款充抵投資參與利潤分配的,不予支持。
第24條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隻收取固定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第25條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隻分配固定數量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
第26條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隻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合同。
第27條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隻以租賃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租賃合同。
5.《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2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第3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核定企業資質等級。
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的企業,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
第5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二、三、四四個資質等級。
各資質等級企業的條件如下:
(一)一級資質:
1.注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築麵積累計竣工3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連續5年建築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5.上一年房屋建築施工麵積1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6.有職稱的建築、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於4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於20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於4人;
7.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8.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係,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製度;
9.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二)二級資質:
1.注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築麵積累計竣工1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連續3年建築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5.上一年房屋建築施工麵積1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6.有職稱的建築、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於10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於3人;
7.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8.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係,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製度;
9.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三)三級資質:
1.注冊資本不低於8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2年以上;
3.房屋建築麵積累計竣工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連續2年建築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5.有職稱的建築、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於5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於2人;
6.工程技術、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職中級以上職稱,統計等其他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
7.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係,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製度;
8.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四)四級資質:
1.注冊資本不低於1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築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4.有職稱的建築、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於5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於2人;
5.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配有專業統計人員;
6.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製度;
7.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第6條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人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
(六)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申請後30日內向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暫定資質證書》。
《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1年。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可以視企業經營情況延長《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
自領取《暫定資質證書》之日起1年內無開發項目的,《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不得延長。
第7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在《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1個月內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其開發經營業績核定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8條申請《暫定資質證書》的條件不得低於四級資質企業的條件。
第9條臨時聘用或者兼職的管理、技術人員不得計入企業管理、技術人員總數。
第10條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企業資質等級申請表;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三)企業資產負債表和驗資報告;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經濟、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職稱證件;
(五)已開發經營項目的有關證明材料;
(六)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執行情況報告;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明。
第11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
一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級資質及二級資質以下企業的審批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製定。
經資質審查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發給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第13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
企業遺失資質證書,必須在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後,方可補領。
第14條企業發生分立、合並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的30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並重新申請資質等級。
第15條企業變更名稱、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技術負責人,應當在變更30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16條企業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時,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營業執照後的15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
第17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實行年檢製度。對於不符合原定資質條件或者有不良經營行為的企業,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降級或者注銷資質證書。
一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年檢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負責。
二級資質及二級資質以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年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製定辦法。
房地產開發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資質年檢的,視為年檢不合格,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注銷資質證書。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年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18條一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的建設規模不受限製,可以在全國範圍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
二級資質及二級資質以下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築麵積25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建設項目,承擔業務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各資質等級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不得越級承擔任務。
第19條企業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20條企業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吊銷資格證書,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21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公告資格證書作廢,收回證書,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二)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第22條企業開發建設的項目工程質量低劣,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吊銷資格證書,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23條企業在商品住宅銷售中不按照規定發放《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降低資質等級,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24條企業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房地產開發一般是指投資人,即開發人投資於特定土地,從事特定建築物的建設,並獲取相應利益的行為。一般包括立項、設計、建設、竣工以及驗收等幾個階段。房地產開發涉及的環節較多,每個階段又具有不同的特征,因此,開發人將與不同的主體建立不同的法律關係,以解決在不同的開發階段所麵臨的不同問題。根據開發對象的不同,房地產開發可以分為土地的開發、土地的再開發、房屋的開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