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中易產生的糾紛和處理(2 / 3)

農林開發用地必須依法進行土地登記,明確規劃要求和轉讓、轉租的限定條件,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進行分割轉讓、轉租。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以拍賣方式取得的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土地使用權,在交清全部土地價款、完成前期開發後,方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以租賃或承包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未經原出租或發包方同意,不得轉讓、出租、抵押或轉包、分包。

人民銀行要加強對農林開發項目的信貸管理,加大對以土地開發、土地轉讓為名進行非法集資行為的監管和查處力度。對未交清土地價款、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開發用地,各有關銀行不得允許其進行抵押貸款。

第5項規範國有土地交易活動,製止炒賣土地

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原則上必須以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出讓土地首次轉讓、出租、抵押,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出讓合同約定的條件,不符合條件的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等,必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嚴禁利用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用地紅線圖轉讓等形式變相“炒賣”土地。對已批準立項的建設項目,其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必須限期辦理用地手續。

國有企業改組、改製等涉及土地使用權交易時,不得低價售賣土地,要擬訂土地資產處置方案,中央企業要選擇減輕中央財政負擔的方案,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入市涉及土地使用權交易的,必須將其中的土地收益依法上繳國家。

4.《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主要采取公開招標拍賣的方式,鼓勵公平競爭。建立土地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評估的公布製度。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底價須在科學估價的基礎上,依照國家產業政策確定。成交價格應向社會公布。

涉及國防安全、軍事禁區、國家重點保護區域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外商投資進行成片土地開發的項目,一律報國務院審批。禁止對外出讓整個島嶼的土地使用權。

5.《解答》

第6條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合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未依法辦理出讓審批手續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在一審訴訟期間,對於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補辦了征用手續轉為國有土地,並依法辦理了出讓手續的,或者轉讓未經依法批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補辦了審批、登記手續的,可認定合同有效。

第7條轉讓合同的轉讓方,應當是依法辦理了土地使用權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取得土地使用證的土地使用者。未取得土地使用證的土地使用者為轉讓方與他人簽訂的合同,一般應當認定無效,但轉讓方已按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了土地,在一審訴訟期間,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補辦了土地使用權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的,可認定合同有效。

第8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雖已取得土地使用證,但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利用,與他人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如土地使用者已投入一定資金,但尚未達到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與他人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沒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可,同意其轉讓的,可認定合同有效,責令當事人向有關主管部門補辦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手續。

第9條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未按照項目建設的要求對土地進行開發建設,也未辦理審批手續和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轉讓建設項目的,一般應當認定項目轉讓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無效;如符合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的,可認定項目轉讓合同有效,責令當事人補辦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手續。

第10條以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應當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後的剩餘年限。轉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超過剩餘年限的,其超過部分無效。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應從當事人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取得土地使用證的次日起算,或者在合同中約定土地使用年限的起算時間。

第11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在一審訴訟期間已補辦批準手續的,可認定合同有效。

第12條轉讓合同簽訂後,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一方拖延不辦,並以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應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13條土地使用者與他人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後,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之前,又另與他人就同一土地使用權簽訂轉讓合同,並依法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應由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方取得。轉讓方給前一合同的受讓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14條土地使用者就同一土地使用權分別與幾方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認定各合同無效;如其中某一合同的受讓方已實際占有和使用土地,並對土地投資開發利用的,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補辦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可認定該合同有效。轉讓方給其他合同的受讓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6.《解釋》

第7條本解釋所稱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受讓方,受讓方支付價款的協議。

第8條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與受讓方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後,當事人一方以雙方之間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第9條轉讓方未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土地使用權,起訴前轉讓方已經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第10條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就同一出讓土地使用權訂立數個轉讓合同,在轉讓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受讓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已經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二)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資開發土地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三)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又未合法占有投資開發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轉讓款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和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讓方請求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持。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