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法律效力(1 / 3)

某市居民林某準備外出做生意,急需現錢,便向個體戶宋某借款20萬元,宋某提出要提供擔保,林某遂請其表弟張某出麵做擔保,張某表示願以其房一棟(價值15萬元)抵押給宋某,宋某與張某之間訂立了抵押合同。該合同訂立後,張某提出抵押登記費過高,手續複雜,反複要求不辦理登記手續,宋某最後表示同意,雙方未辦理登記手續。由於張某的房屋價值約15萬元,宋某要求林某另外再提供擔保,林某遂決定以自己的一輛“夏利”牌小轎車(價值6萬元)質押給林某,雙方也訂立了質押合同,但宋某認為車放在他家附近不安全,怕被偷走,遂決定仍由林某保管。林某與宋某於1995年11月10日訂立了借款20萬元的合同,規定1年後歸還本金和利息22萬元。1年以後,林某因生意虧損,無力還債,宋某找到張某要求拍賣張某的房屋。張某提出由於抵押合同沒有辦理登記手續,該抵押無效。宋某找到林某要求拉走“夏利”牌小轎車,發現因林某欠他人的錢不還,已被他人起訴,車已被某法院查封。宋某遂在當地法院起訴,要求林某清償債務,及以其“夏利”牌小轎車抵債,同時起訴張某要求拍賣張某的房屋以實現其抵押權。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35條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48條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第61條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1.《擔保法》

第41條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42條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

第43條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第44條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複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第45條登記部門登記的資料,應當允許查閱、抄錄或者複印。

2.《土地登記規則》

第29條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簽訂後15日內,持抵押合同以及有關文件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被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記卡上登記,並向抵押權人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時,以收到抵押登記申請先後為序辦理抵押登記和實現抵押權。

第40條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和原抵押人應當在抵押財產處分後30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3.《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幹規定》

(一)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二)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必須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批準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土地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也不能作為抵押財產進行處置。

(三)辦理抵押登記應當符合下列程序:

1.集體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證明;

2.對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地價評估;

3.確認土地估價結果;

4.抵押雙方簽訂抵押合同;

5.申請抵押登記;

6.審核、登記;

7.核發抵押證明書。

(四)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須經被抵押土地的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並出具書麵證明。

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集體土地所有者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書麵證明應包括:在實現抵押權時同意按法律規定的土地征用標準補償後轉為國有土地;征地費是否作為清償資金等內容。

集體土地所有者在出具同意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書麵證明前須將土地抵押有關事項在村農民集體內部履行合法手續。

(五)抵押當事人應當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評估機構對其抵押土地使用權進行地價評估,其評估結果需報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

(六)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土地管理部門還應核定通過拍賣抵押物實現抵押權時應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

(七)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簽訂後15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1.被抵押土地的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2.抵押登記申請書;

3.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身份證明;

4.抵押合同;

5.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地價評估報告;

6.土地使用權屬證明;

7.土地管理部門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經審核,不符合抵押條件的,土地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書麵通知抵押當事人。

(九)經審核符合抵押條件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向抵押權人核發土地使用權抵押證明書,並在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記卡上及土地使用證變更記事欄內除記錄抵押的情況外,還應記錄是否在實現抵押權時征為國有;實現抵押權時,抵押人、抵押權人及集體土地所有者的權利、義務等內容。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時,以收到抵押登記申請先後為序辦理登記。

(十)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重新簽訂抵押合同,並在簽訂後15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變更登記。

(十一)抵押合同解除或終止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自解除或終止抵押合同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注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