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房地產轉讓的一般規定(1 / 3)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36條

2000年,某市居民張某因自己所租住的房屋長久失修,不再適合居住,急需解決住房。張某的同事路某願意將自己的三間平房賣給張某,於是,雙方達成了房屋買賣協議,由鄰居蕭某做中間人。蕭某建議張、路二人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張、路二人認為,有中間人證明就可以了,過戶手續可辦可不辦。於是,張某在交給路某3.5萬元購房款之後,就搬進路某的三間平房居住。2004年2月,該市房地產公司通知張某搬出其所居住的房屋,自行另找住房,理由是:由於市裏準備興建居民小區,張某居住的街區平房均需要拆遷。張某將此事告知路某後,路某即刻到房地產開發公司,重申張某居住的住房是自己的,自己現在住房緊張,要求房地產開發公司拆除住房之後,應當給自己另行安排住房。房地產公司認為,張某與路某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張某的利益不受保護,因此要求張某立即搬家,另尋房屋。張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範某與其妻向縣工商局申請,領取了營業執照。他們又向城建部門申請批準一塊建造營業用房的宅基地。此時,朋友馬某打算留職停薪。經與範某夫婦協商一致,決定雙方合夥建房,由馬某幫助範某夫婦辦理上述申請手續。在建房過程中,馬某出資5000元,範某夫婦因無資金,隻出了少量鋼筋和兩塊木板,價值100元。雙方簽訂了書麵協議,房屋產權歸馬某所有。後來,馬某辦理了留職停薪的手續,與範某夫婦合夥經商。經營一年後,雙方協商合夥終止,房屋繼續由馬某使用。不久,範某夫婦又向馬某主張房屋產權,被馬某拒絕,雙方發生爭議。範某夫婦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房屋產權歸其所有。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36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37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38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製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麵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38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第39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1.《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第3條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

(一)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而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三)因企業被收購、兼並或合並,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的;(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5條房地產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第6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不符合本規定第10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製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麵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7條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麵轉讓合同;

(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後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並在7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麵答複,7日內未作書麵答複的,視為同意受理;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並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第9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10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依照規劃對土地進行開發建設,完成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建設,達到場地平整,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第11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除符合本規定第12條所列的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情形外,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12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但應當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土地收益的繳納和處理的辦法按照國務院規定辦理。

(一)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讓的土地用於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規定的項目的;

(二)私有住宅轉讓後仍用於居住的;

(三)按照國務院住房製度改革有關規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的;

(五)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

(六)根據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土地收益或作其他處理的,應當在房地產轉讓合同中注明。

2.《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3條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第4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

第7條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