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經濟曆史2(4)(1 / 3)

第二經濟曆史2(4)

兼營邸店自營進銷

牙紀在代客買賣中,逐漸兼營供客商寓居和儲存貨物的旅館、貨棧、倉庫,這在漢、唐時稱為邸店。明政府一度禁牙人活動,企圖以邸店牙為一體的官店取而代之,但沒有成功。這種經營模式後被牙人仿效,兼營起邸、店來了;邸、店也兼營牙業,於是出現了邸、店、牙合而為一的牙行。政府關於牙人必須由“抵業人戶充當”的規定,更助長了邸、店、牙結合的做法。上麵提到的褚華的六世祖所經營的就是一個集邸、店、牙為一的大牙行。他家有供秦晉布商住宿的處所,有數十個“門下客”為布商收購,並備有儲藏布匹等物的倉庫。

有的牙紀逐漸不滿足於代客買賣所收取的傭金,開始自營進銷,乃至轉化為批發商。這類事例,早有記載。如宋代,“累資千萬”的建康巨商楊二郎,“本以牙儈起家”;欲壟斷一府屠宰之利的錢塘縣民楊康,原為“賣羊官圈”牙人;“貲至十千萬”的邢州“布張家”,向以“接小商布貨”為生,是布牙出身等。清順治肘,蘇鬆牙人沈青臣假冒“三陽布號”,自營棉布進銷;嘉慶末年開設的江陰向仁記棉布牙行,從專為東北布商收布,到自營布匹,利潤倍增。

晚清,有些牙行自營大宗買賣,轉化成批發商。上海經營北貨業的一些行家,如益大、德泰恒等與天津山貨行掛鉤,委托代為采辦北方紅棗;水果行的一些大戶從煙台、青島辦貨;冰鮮行自營鹹魚;雜糧“行家自己進銷與代客買賣都做”;藥材行“逐步由代客買賣轉變到低價‘吃進’,加碼‘賣出’”,采取了“既賺取傭金,又獲利潤的雙重作法”;花行自購自銷,自負盈虧;糖行一麵代客銷糖,收取傭金,一麵以低價買進,再行出售,做進銷業務,賺取利潤。1900年前後,隨著洋糖進口的增加,糖行從代土糖客商銷售的居間商,轉化成了洋糖的進口批發代理商。清末民初,上海許多牙行既代客買賣,又自營進銷,成為舊牙行與批發商的混合體。

“行霸”、“牙棍”劣跡追蹤

牙紀作為貿易的中介和媒體,有促進貿易發展的一麵,但由於他處於買賣之間,隔斷了雙方,並得到官府的確認和地方惡勢力的支持,往往表現出壟斷貿易的傾向,有時公然敲詐勒索,強買強賣,胡作非為,橫行霸道。劣跡種種,僅舉數端。

其一,強買強賣、賤買貴賣。

據《全唐文》,當時牙人就從事賤買貴賣活動:

鄉村糴貨鬥斛及賣薪炭等物,多被牙人於城外接賤糴買,到房店增價邀求,遂使貧困之家,常置貴物,稱量之際,又罔平人。

宋代,“牙人公行拘攔民間貨物,入場賤買貴賣”。明清時期,更出現了所謂“行霸”、“白拉”、“白賴”,為害地方,阻礙貿易。對此,史誌中有大量記載。

明末太倉州,有一種“棍徒,赤手私立牙店,曰行霸。貧民持物入市,如花布米麥之類,不許自交易,橫主價值,肆意勒索,日用錢……鄉人持物,不論貨賣與否,輒攫去,曰:‘至某店領價。’鄉民且奈何,則隨往。”有候至日暮才得到半價的,有徒手哭歸的,有饑餒嗟怨被毆傷的。該州雙風鎮孔道,為行霸回截,薪米告匱,以至於急需農具運不到鎮中。茜涇鎮,以織蒲鞋著名,鄉民夫婦日夜捆織,懼怕被白賴搶走,隻好偷偷潛行至鞋場出賣。

上海縣有所謂“白拉”,“其人並不開張店鋪,糾集遊民,伺客船至鎮,拉其貨物,或散居民,或散店口,十分貨價償其二三,公行侵蝕。”小商人資本不過數十金,告官則費時日,更加虧本;與白拉爭論,則遭拳打腳踢,白賴卻洋洋自得。“甚至鄉民以柴米等物入市,悉遭搬搶,以多為少,以貴為賤,名為代賣,實資中飽,致商民俱惴栗遠避,市價騰湧。”

南翔鎮“白拉”活動更為猖狂。他們“聚集惡黨,潛伏道側,候村民入市,邀奪貨物。或私開牙行,客商經過,百計誘致,不罄其資不止。”

其二,摻雜使假,大秤鬥進,小秤鬥出。

宋代朱熹指出:“契堪諸州縣鄉村人戶搬米入市出糶,多被牙人兜攬拘截在店,入水和拌,增抬價值,用小升鬥出糶,贏落厚利。”據明清方誌載,有的行霸所用的鬥、秤亦與通常用的鬥、秤不同,叫做“橋鬥”、“橋秤”。石門縣絲市上,“絲行牙儈,愚弄鄉民,造大秤至二十餘兩為一斤,銀必玖柒捌色折,折淨又捂高低。”嘉定縣新涇鎮有所謂“市虎”、“奸棍”、“牙棍”、“牙蠹”之類,他們以輸稅為名,“兌換低錢”,擾亂市場。《嘉定縣為嚴禁牙行兌低椏派指稅除折告示碑》上寫道:“新涇一鎮,為邑東孔道,商賈要區,凡民之業屨,與夫花布等貨,齊集於市,平買平賣,照物之精粗,定價之高下,以有易無。”三尺童子無欺。但明末,“牙棍把持行市,每以客之紋銀,賤兌低錢,以十折八給發,小民至於爭換,則因而聚毆者有之,貨錢俱匿者有之。”市場秩序混亂,眾口不平。經告發,嘉定縣立石嚴禁:“如有前項牙棍,仍兌低錢椏派,及指稅除折,……為害地方,……盡法拿究”懲除。

其三,勾結賣主,抬高市價。

清末,天津商民及眾行商等稟控牙行眾牙紀與賣主串通、抬價出售時說:“該牙行等不顧大局,與賣客勾合,高抬市價,暗中抽用,較比先時尤甚。”如山芋每百斤價由原來二吊二百文,抬高到兩吊七百文。一行如此,各行效尤,民受其害。

其四,勾結買主,挪用拖欠貨款。

如客商從上海等地購買糧食運天津銷售,天津本埠各鎮外客及東河至榆關一帶客商在津采辦糧者,向憑跑合人(牙紀)經手買貨,其貨價銀兩皆係過些日子歸還,至期交銀者雖然不少,但拖延者在所難免。抑或有外客將銀撥還,反被經手跑合之人擅自挪用者;又有一宗奸商來津買貨亦憑跑合人等經手,一言買妥,即將貨運往他處變賣,而貨銀一項,屆期不但不還,反用這筆錢別圖漁利。其果能得利,則貨銀耽延數月尚可清還,如其虧本,則所欠貨銀置若罔聞。賣主再三催討,亦置之不理,致使許多來津賣貨的客商虧賠受累。

其五,“攔截客貨”,“勒索抽用(傭)”。

據天津商會檔案記載,清末,天津鮮貨行牙紀多次截留來津客船,亂收費用,致使運津的不少貨物爛掉,或降價出賣。按照規定,牙紀隻準在貨物入集時,在集上評價過秤,照章抽傭,從不準攔路截索。可“該經紀楊金波越境至四十裏以外,膽敢攔截客貨,代起稅捐。”客商不從,即將清光緒三十一年(1905)八月節前趕運來津的梨船扣留,至八月十七日才放行。八月十五中秋節前,津地市麵行情,每100斤梨售價洋銀33元,節後跌至28元。每百斤損失按05元計算,該客商貨物因被牙紀扣留而統共損失300餘元,且船艙悶爛之梨約3000餘斤,尚未計算在內。此事發生後,由於客商告發,同年,《天津縣發布嚴禁牙紀楊金波截留過路鮮貨客船勒索抽用的告示》:“凡有販來鮮貨投入該行店售賣,準經紀楊金波在集公平評價,照章抽收行用;如有過路船載貨物,不準經紀楊金波截留勒索。”但事隔不久,在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楊金波“又巧捏例目,名曰過河用,應抽三分之半,懸貼各口,非令過往鮮貨商船遵繳不可”。從而引起鮮貨鋪商源興號等28家聯名控告,但天津縣官府的態度為之一變,偏袒楊金波,發布告示:“你等須知該經紀每年認捐官款甚巨,凡由禦河運來鮮果等貨,須投該經紀評價,照章抽用。”因牙紀攔截客貨強行抽傭、多抽傭而引起的糾紛,訴訟經年,一直繼續到清末。民國元年(1912)《津郡栽種、販運及鮮貨商控告牙紀楊金波無視部批縣諭繼續攔船抽用請重頒禁令文》中概述了牙紀楊金波攔船抽傭的事實:“(光緒)三十一年老店牙紀楊金波,意圖壟斷,謀作攔河抽用之舉,經鮮貨家源興、東福盛等號出與交涉,經唐縣令嚴為申斥,且出發告示數十張,俾各鮮貨家分行執守,已成鐵案。三十二年,楊金波利心複燃,串誘縣署,賄托章令與出明示在店張貼,謂鮮貨過船必須貼用等語,經梨商宋世有、吉春元等與為交涉,經農工商部嚴劄天津道轉飭天津縣,速將示諭撤銷,嗣後鮮貨運津,自應任客投主,萬不準老店攔河索用。但楊金波一味頑抗。1911年又硬行攔截王協中之梨船,竟至梨全部腐爛。本年(1912)又攔截劉璞等客商的梨船,個個索用“以致販客裹足,樹主悲天”。

其六,“要過路之錢,拔雁過之毛”。

這是直隸大城縣王口鎮席商,於清末稟訴天津席牙胡永泰抽傭多達四倍時的用語。事實如下:

竊商等在大城縣王口鎮購買席片,發運東三省銷售,路過天津,而席牙胡永泰、馮奎士抽收過路席用,每百片津錢三吊文,內包捐稅。查國課定例,每百片稅銀一錢,捐銀五分,約合津錢六百文之譜。由三吊除去六百,餘剩二吊四百文,較比國課加重四倍之多。且又代雇船隻,任其作價,不由商人自主,把持市麵有累商業。

但牙紀胡永泰卻以應差交捐為借口進行辯護說:

身等開設公發棧生理,每年在天津供備督藩道府憲及縣署各衙門,並過往大差搭蓋涼暖等棚,所需席片向係身棧供應。並於應差之外,每年納呈府縣公款三千吊,並報效工藝局費一千吊。身應差交款,專指奉天外客住身棧內,再到大城縣屬王家口鎮購買席片,由津過路發往東三省,均經身代客雇船,保險路中失毀以及鈔關卡口捐稅,並辛力茶水席用等項錢文,每席計百片,客人統共給錢三吊文。照章辦理,不敢意外多索。

席商反駁說:

按牙紀每以應差交捐借口,夫應差交捐搭蓋各署棚席,俱有棚鋪應差,且均發官價。由安州大城等縣並王口鎮來津之席,落地銷賣者約有七八十萬片之數,隻可以抽落地之牙用,籌本地之公費,業已有盈無虧,何以又捐及過路之客?……且商等原在買處有用有捐,及運奉省銷售,又有用有場捐,一買一賣均有捐用。初不料不買不賣,憑空又多此過路之牙用。

牙紀這種要過路錢、雁過拔毛的行動,使客商幾乎寸步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