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個人信息的安全之“盾”
讀者來信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對保護網絡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作出了明確規定,社會公眾及業內人士對此普遍持肯定與歡迎態度。有個別網民擔心此舉會影響輿論監督、網絡反腐,其實純屬多慮。
隨著時下社會日益步入經濟快速發展和信息廣為傳播的時代,互聯網早已成為人們日常交際的平台與載體,但網絡在給人們帶來前所未有的方便、快捷的同時,也帶來了揮之不去、避之不及的種種幹擾與困惑。隨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泄露,甚至倒賣、出售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嚴重問題,通過網絡實施詐騙,侮辱誹謗他人等違法行為,不僅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甚至已危害到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網絡立法已成為大勢所趨。
由此可見,全國人大出台《決定》旨在打造個人信息的安全之“盾”,其立法初衷是對無規無序的網絡活動實施有法可依的約束與規範,懲罰利用網絡侵犯公民權益、以網欺詐、以網牟利的不法行為,不影響網民有效實施監督權與表達權。如果硬要說對網民的輿論監督、網絡反腐有所“影響”,那也隻是促使網上發聲更加理性。也就是說,網民在互聯網上可以自由表達,但不能信馬由韁、信口開河,每個人都應當對自己的所有言行負責。
事實上,網絡監督、網絡反腐不過是互聯網多元功能的一個方麵,加強對網民身份的管理和對網絡服務提供者行為的規範,不僅不是對網民實施監督和網絡反腐的削弱,恰恰是為了更加規範網絡秩序,保護網民利益,促進互聯網經營活動的健康發展。也許,以“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和“覆巢之下焉有完卵”的道理厘清保護個人信息與網絡反腐的關係,或有助於加深人們對網絡立法的意義認知,有助於廓清人們對《決定》的誤讀與擔憂。
擔心保護個人信息會影響到輿論監督、網絡反腐,說白了無非是擔心舉報者會不會招致打擊報複,但這完全是另外一個問題。對此,不僅我國《憲法》早有明文規定,而且《刑法》也有明確罰則。網絡反腐作為公民行使監督權的途徑,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實施對公民舉報行為的保護,關鍵是要落實好相關的法律法規。糾結於公民信息保護與網絡反腐的爭議,不僅是把兩個並行不悖的問題混為一談,更是低估和誤讀了《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的立法意義。
《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填補了我國網絡立法的製度空白,也是依照國際慣例依法管理互聯網的必要之舉。隨著網絡活動法治化大環境的構建,一個健康、規範、有序的網絡監督格局也許更值得期待。
(河南 張玉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