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基金應靈活地為促進就業和再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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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就業促進法》規定了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特定就業政策、社會保險補貼、小額擔保貸款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等創業扶持,以及公共就業服務扶持等。但未規定資金列支具體渠道,隻是規定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本文就失業保險基金應靈活地為促進就業和再就業服務展開分析和研究。
關鍵詞:失業保險 就業再就業 服務
《失業保險條例》的宗旨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預防失業,促進就業。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範圍隨著形勢的發展,就業和再就業的需要,有一個自我完善、適時調整的過程。不僅在失業職工失業時獲得物質幫助,而且圍繞著促進就業這條主線開展運作。
一、失業保險製度中失業保險基金存在的問題
參保範圍狹窄,失業保險覆蓋麵低,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大學畢業生排除在外,農民工參保率低;擴麵難,效益好的民營企業不願參加,公務員為納入,繳費基數計算期不確定、收支管理環節多;以上帶來的問題是失業保險基金不夠厚實,抗風險能力弱。用於促進就業和再就業方麵的財力支出受限,必要時不得不靠財政專項撥款支付。
基金開支範圍窄,對確保失業職工實現再就業手段少,《失業保險條例》雖然規定了五項主要保障勞動者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需求的內容,但對於急需從失業走向就業的勞動者扶持較少,失業保險基金不能用於鼓勵企業招收失業職工的貸款貼息、崗位補貼、失業職工靈活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等。對於失業職工的職業培訓也主要是初級培訓,但實際上,失業職工大部分都有一定工作經驗和勞動技能,他們需要更多的是創業培訓和創業扶持,財政必須單獨撥款扶持。
二、失業保險基金可用於促進就業的時機
2008年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千方百計擴大就業、穩定就業崗位,國家、省、市出台了一係列的優惠扶持政策。包括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在內的一係列優惠扶持政策。把就業專項資金納入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內,為促進就業減少企業裁員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三、就業專項資金(失業保險基金)
就業專項資金(失業保險基金)可用於以下幾個方麵:
(一)對困難企業的扶持
降低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從2009年至2010年,將失業保險的單位繳費比例由2%降低為1%。降低企業用工成本,發揮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的功能,對年度內不減員或少減員的困難企業,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在生產經營困難情況下組織職工開展在崗、轉崗和技能提升培訓參加鑒定的給予“職工技能培訓補貼”;對困難企業職工發放不超過6個月的生活補助費;延續現行的就業優惠政策幫助就業,延長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幫扶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登記證》的給予“職業介紹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