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試論小額貸款公司的特點和審計策略(1 / 3)

試論小額貸款公司的特點和審計策略

審計廣角

作者:陳明

摘要:2008年以來,我國小額貸款公司作為一種新型的金融服務企業得到了快速發展。作者通過對小額貸款公司在法律地位、組織結構、業務經營、會計核算等方麵特點的分析,提出了應把握的兩個方麵的審計策略。

關鍵詞:小額貸款公司 特點 審計策略

小額貸款公司在現階段為引導民間融資行為的規範化、補充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資金供給起到了積極作用,是一種金融服務的創新。2008年5月,中國銀監會與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了《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為全國範圍內小額貸款公司的合法、快速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三年來小額貸款公司的數量快速增長,已經從2008年年底不足500家,增加到2011年年底的超過4000家。根據央行發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6月末,全國已有小額貸款公司5267家,實收資本4257.03億元,貸款餘額4892.59億元。小額貸款公司無論從業務規模或擴張速度看,均取得了快速發展。但是在我國的社會審計實務界,尚未有相應的審計規範,我作為一個審計人,認為很有必要探討一下小額貸款公司的特點和審計策略,以期起到拋磚引玉之效。

一、小額貸款公司特點

(一)法律地位及其組織結構

1、從法律地位上看,小額貸款公司是一種具有放貸功能的公司製企業

《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知,小額貸款公司屬於準金融性質的公司製企業。它具有銀行業放貸功能,以自有資金和合法融資為其資金來源向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及農戶提供貸款;另一方麵又具有一般公司製企業的特點,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2、從組織結構上看,小額貸款公司結構簡單,內控相對薄弱

我國各省的金融和工商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情況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權結構做了明確的規定。例如,2008年7月出台的《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主發起人及其關聯股東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20%,其餘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且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5‰。2011年11月6日浙江省政府又出台文件《關於深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的若幹意見》,其中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發起人及其關聯股東首次入股比例上限由原20%擴大到30%,鼓勵經營層和業務骨幹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由此可見,小額貸款公司在股東結構上體現為股權較為分散,無絕對控股股東。在組織結構上,一般采取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的模式,相對比較簡單。並且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曆程較短,不像商業銀行那樣已經形成了一整套健全的規章製度和內控製度,由此,小額貸款公司在內控製度的建設和執行方麵,與一般商業銀行相比,就會顯得薄弱。

(二)經營業務的特點

目前,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業務是發放貸款,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包括不得對外投資。可見其經營範圍狹窄,而且要受當地人民政府金融管理機構和工商部門多方麵的監管。總體來說有以下幾個特點:

1、業務經營的地域性強。不得跨省經營

在同一個省份內,各市區縣也要按政府擬定的名額成立小額貸款公司,已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未經批準不得設立分支機構,因此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區域隻能限製在其所在區域,不得跨區經營。

2、貸款業務資金來源渠道有限,資本規模不大,總體經營規模較小

《指導意見》明確規定了小額貸款公司隻能以自有資金發放貸款。 “隻貸不存”,資金來源限定在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50%(目前江蘇、浙江、內蒙和四省等省區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逐步提高了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比例,將資本金與融資額的比率由1:0.5逐步提高到1:l。)。各省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最高限額往往也有限製。從2012年上半年全國5000多家小額貸款公司實收資本來看,平均每家實收資本8082萬元,意味著平均對外融資不足5000萬元,可用於發放貸款的資金平均不超過13000萬元。與對資本充足率要求較低(目前要求的資本充足率為10%)的中小銀行相比,也顯得資本規模極小,總體經營規模也相對較小,使得小額貸款公司抗風險能力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