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分居多年的妻子能否要求丈夫支付扶養費(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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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王寬是再婚,因為財產等家庭問題,雙方感情惡化,已經分居6年。我沒有經濟來源,並且患有疾病需長期治療,而王寬每月有近2000元的收入。我認為他應該履行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每月支付我一定的生活費。請問我的要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嗎?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當一方不履行此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

“扶養”包括物質和精神兩個方麵,即經濟上互相幫助、生活上互相關心照顧。尤其在一方年老體弱或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情況下,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該主動履行扶養義務。這種扶養義務不以夫妻感情的好壞為前提,而是以夫妻關係的存續為前提,屬於民法中的強製性義務。當一方不履行時,需要扶養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你雖然與丈夫分居多年,但因為婚姻關係沒有解除,所以你們依然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當然,夫妻間履行扶養義務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首先是一方需要扶養,在法律上專指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其次是另一方有扶養能力,一般指經濟條件。綜合你們的情況看,你沒有經濟來源且患有疾病,謀生能力比較差,而你丈夫有固定收入,可以認為你具備被扶養的條件。

夫妻扶養的方式,有迎養和按期給養兩種。迎養是指夫妻一方將另一方接來同吃、同住,雙方共同生活;按期給養是指夫妻一方定期提供一定數量的金錢或物品,以滿足對方生活的需要。你和丈夫分居長達6年,用迎養的方式可能會增加夫妻矛盾,所以更適合用按期給養的形式。

從審判實踐看,夫妻間扶養的程度應綜合兩個人的實際情況加以考慮。你作為被扶養人,不能不切實際地索取,應當以維持正常生活為限度。在有謀生能力的情況下,應當承擔起一定的勞動義務;你丈夫作為扶養義務人,應考慮他的經濟負擔能力來確定支付的金錢或物品。